土地登記規則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申請登記,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提出下列文件: 一、登記申請書。 二、登記原因證明文件。 三、已登記者,其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四、申請人身分證明。 五、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 前項第四款之文件,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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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unchen
3 months ago
專業證照
(申原因撞他人)
登記申請書、
登記原因證明文件、
已登記者,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
申請人身份證明
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unchen
3 months ago
專業證照
申請登記應備文件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