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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登記,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提出下列文件: 一、登記申請書。 二、登記原因證明文件。 三、已登記者,其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四、申請人身分證明。 五、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2. 前項第四款之文件,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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