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申請登記,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提出下列文件: 一、登記申請書。 二、登記原因證明文件。 三、已登記者,其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四、申請人身分證明。 五、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 前項第四款之文件,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111 人 正在學習
NT$3,560
NT$13,800
省 $10,2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土地登記規則 第34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編章節定位
最新筆記
unchen
11 days ago
專業證照
(申原因撞他人)
登記申請書、
登記原因證明文件、
已登記者,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
申請人身份證明
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unchen
12 days ago
專業證照
申請登記應備文件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