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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5)法律字第 1440 號
要旨
查人民建造建築物,依建築法規定,必須申領建造執照,建照上載明建築基地地址與面積。建築工程完竣後,依原建造執照申請使用執照。領有使用執照,再提出建物平面圖及位置圖,即可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條規定,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本案謝○陸君自己建築之房屋,既依法令有建築執照及使用執照,依前開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條規定,地政機關似無理由不予登記。嗣後該建築物依法應留設之法定空地雖為他人設定地上權,惟依建築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應留設之法定空地,非依規定不得分割、移轉,並不得重複使用;其分割辦法,由內政部定之。」其雖為他人設定地上權,該項土地,似仍應受不得重複使用之限制。惟地上權人如有爭執,似宜循司法途逕解決之。
全文內容
查人民建造建築物,依建築法規定,必須申領建造執照,建照上載明建築基地地址與面積。建築工程完竣後,依原建造執照申請使用執照。領有使用執照,再提出建物平面圖及位置圖,即可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條規定,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本案謝○陸君自己建築之房屋,既依法令有建築執照及使用執照,依前開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條規定,地政機關似無理由不予登記。嗣後該建築物依法應留設之法定空地雖為他人設定地上權,惟依建築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應留設之法定空地,非依規定不得分割、移轉,並不得重複使用;其分割辦法,由內政部定之。」其雖為他人設定地上權,該項土地,似仍應受不得重複使用之限制。惟地上權人如有爭執,似宜循司法途逕解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