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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
第 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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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基地之土地經法院判決分割確定,申請人檢附法院
確定判決
書申辦分割時,地政機關應依法院判決辦理。
依前項規定分割為多筆地號之建築基地,其部分土地單獨申請建築者,應符合
第三條或第四條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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