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依第五條規定發准予分割證明,應附分割圖,標明法定空地位置及分割線,其比例尺應與地籍圖相同。
  2. 前項證明核發程序及格式,由內政部另訂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