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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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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直轄市或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依第五條規定發准予分割證明,應附分割圖,標明法定空地位置及分割線,其比例尺應與地籍圖相同。
  2. 2.前項證明核發程序及格式,由內政部另訂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第 7 條規定如下: 1.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核發准予分割證明時,應附上分割圖,並在圖上標明法定空地的位置和分割線。此圖的比例尺應該與地籍圖相同。 2. 內政部將另行制定准予分割證明的核發程序和格式。 這條法條的具體執行方式和程序細節需要參照內政部相關的法規文件才能確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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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第 7 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核發准予分割證明,應附分割圖,標明法定空地位置及分割線,其比…」(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