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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依第五條規定發准予分割證明,應附分割圖,標明法定空地位置及分割線,其比例尺應與地籍圖相同。
  2. 前項證明核發程序及格式,由內政部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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