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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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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之適用範圍,依本法第三條規定。但未實施都市計畫地區之供公眾使用與公有建築物,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及本法第一百條規定之建築物,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2條規定了本規則的適用範圍,依據建築法第3條的規定。但是,未實施都市計畫地區之供公眾使用與公有建築物、實施區域計畫地區以及建築法第100條規定之建築物,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可能另有規定,應從其規定來適用。 建築法第3條規定了建築法的適用地區,包括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和經內政部指定的地區。 參考資料:建築法第3條、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2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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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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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 2 條規定:「本規則之適用範圍,依本法第三條規定。但未實施都市計畫地區之供公眾使用與公有建築物,實施區域計畫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