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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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2條規定了本規則的適用範圍,依據建築法第3條的規定。但是,未實施都市計畫地區之供公眾使用與公有建築物、實施區域計畫地區以及建築法第100條規定之建築物,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可能另有規定,應從其規定來適用。 建築法第3條規定了建築法的適用地區,包括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和經內政部指定的地區。 參考資料:建築法第3條、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2條
- 第三條條文
- 都市計畫名詞
- 公眾名詞
- 第一百條條文
- 建築法 第 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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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