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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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建築物之設計、施工、構造及設備,依本規則各編規定。但有關建築物之防火及避難設施,經檢具申請書、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及評定書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認可者,得不適用本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三章、第四章一部或全部,或第五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有關建築物防火避難一部或全部之規定。
- 2.前項之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評定書,應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
- 3.第一項之申請書、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及評定書格式、應記載事項、得免適用之條文、認可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另定之。
- 4.第二項之機關(構)、學校或團體,應具備之條件、指定程序及其應遵循事項,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另定之。
- 5.特別用途之建築物專業法規另有規定者,各該專業主管機關應請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轉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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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3條的規定,建築物的設計、施工、構造和設備應根據該規則的各個編章規定。然而,涉及建築物的防火和避難設施的相關事項,如果經過申請並提交申請書、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和評定書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認可,則可以不適用該規則的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三章、第四章的一部分或全部,或第五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中有關建築物防火避難的一部分或全部規定。 根據相關參考資料,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的機構(構)、學校或團體負責辦理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評定書。該評定書的格式、應記載事項、免除適用的條文、認可程序和其他應遵循事項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另行制定。同樣地,指定機構(構)、學校或團體擁有符合資格的條件、指定程序和應遵循的事項,這也需要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另行制定。 對於特定用途的建築物,如果專業法規對其有另外的規定,各相關專業主管機關應請中央主管建築機關進行通知。 Reference: - 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 3 條 - 中華民國內政部,建築技術規則,最新修訂日期: 2019 年 4 月 5 日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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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