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 第 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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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時,其設計、施工、構造及設備之檢討項目及標準,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另定之,未規定者依本規則各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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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3-1條,當建築物進行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時,其設計、施工、構造及設備的檢討項目及標準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另行制定,如果沒有相關規定的話,則根據該規則的其他編規定進行處理。具體針對這一條款的範例,需要參考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的相關內容才能給出具體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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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