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3-1

快速跳轉

建築物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時,其設計、施工、構造及設備之檢討項目及標準,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另定之,未規定者依本規則各編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3-1條,當建築物進行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時,其設計、施工、構造及設備的檢討項目及標準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另行制定,如果沒有相關規定的話,則根據該規則的其他編規定進行處理。具體針對這一條款的範例,需要參考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的相關內容才能給出具體的例子。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 3-1 條規定:「建築物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時,其設計、施工、構造及設備之檢討項目及標準,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另定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