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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建築物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時,其設計、施工、構造及設備之檢討項目及標準,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另定之,未規定者依本規則各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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