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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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建築法第3條劃定建築法適用三類地區: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實施區域計畫地區、經內政部指定地區;地區外的供公眾使用及公有建築物亦適用之。
Q · 鄉下不在都市計畫區,蓋房子就不歸建築法管嗎?
不一定。看是否在區域計畫區或供公眾使用
依建築法第3條,建築法適用三類地區: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實施區域計畫地區、經內政部指定地區。台灣絕大多數非都市土地仍在區域計畫範圍內,依本條第1項第2款照樣受管。即使在三類地區外,只要建築物供公眾使用(如民宿、賣場)或為公有建築物,依第2項仍適用建築法。
深度解讀
你買了一塊鄉下的農地想蓋個工作室,鄰居說「鄉下蓋房子不用建照啦」。你照做了,幾年後被檢舉違建,整棟拆掉。這就是建築法第3條的威力,它不是告訴你哪裡「可以蓋」,而是告訴你哪裡「歸建築法管」。三種地區一定歸: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內政部指定地區。三種以外的地方,原則上不歸建築法管,但有兩個例外會把你拉回法律的天羅地網裡:你的建築物供公眾使用(民宿、賣場、教室),或者它是公有建築。很多人以為「我家在山上又不是都市,建築法管不到」,這個誤會的代價往往是幾百萬元的拆除費,加上違建紀錄跟著土地一輩子。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5 版
- 都市計畫名詞
- 公眾名詞
本條有 5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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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