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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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建築法第3條劃定建築法適用三類地區: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實施區域計畫地區、經內政部指定地區;地區外的供公眾使用及公有建築物亦適用之。
Q · 鄉下不在都市計畫區,蓋房子就不歸建築法管嗎?
不一定。看是否在區域計畫區或供公眾使用
依建築法第3條,建築法適用三類地區: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實施區域計畫地區、經內政部指定地區。台灣絕大多數非都市土地仍在區域計畫範圍內,依本條第1項第2款照樣受管。即使在三類地區外,只要建築物供公眾使用(如民宿、賣場)或為公有建築物,依第2項仍適用建築法。
白話解讀
你買了一塊鄉下的農地想蓋個工作室,鄰居說「鄉下蓋房子不用建照啦」。你照做了,幾年後被檢舉違建,整棟拆掉。這就是建築法第3條的威力,它不是告訴你哪裡「可以蓋」,而是告訴你哪裡「歸建築法管」。三種地區一定歸: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內政部指定地區。三種以外的地方,原則上不歸建築法管,但有兩個例外會把你拉回法律的天羅地網裡:你的建築物供公眾使用(民宿、賣場、教室),或者它是公有建築。很多人以為「我家在山上又不是都市,建築法管不到」,這個誤會的代價往往是幾百萬元的拆除費,加上違建紀錄跟著土地一輩子。
法律定性
建築法第3條為建築法的適用範圍條款,以三類地區(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實施區域計畫地區、經內政部指定地區)劃定建築法的地理管轄;並以「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與「公有建築物」兩種例外,將三類地區外的特定建築物一併納管,構成建築管制是否啟動的前提判準。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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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家在沒有都市計畫的鄉下,蓋個房子真的不用建照嗎?
看你的土地是不是在實施區域計畫地區或內政部指定地區。台灣絕大部分非都市土地其實都在區域計畫範圍內,依本條第1項第2款仍受建築法管制,只是適用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即使建築法部分不適用,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仍然限制你能蓋什麼。內行人提示:去地政事務所申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花費約100元,這張紙告訴你能蓋什麼、不能蓋什麼。
Q2什麼算供公眾使用?我想蓋來開咖啡廳的房子算嗎?
供公眾使用的範圍比一般人想的寬,對不特定人開放使用就算。咖啡廳、民宿、補習班、健身房、診所都算。第3條第2項明確規定,這類建築物即使在三類適用地區外,建築法仍適用。內行人提示:稽查實務上看的是實際使用,不是申請時填寫的用途,改用途未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會被罰並勒令停業。
Q3建築法第3條適用哪些地區?
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實施區域計畫地區、經內政部指定地區三類,加上地區外的供公眾使用與公有建築物。
Q4實施區域計畫地區是什麼?
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的非都市土地管制範圍,台灣多數鄉村土地都落在這裡,建築仍受管。
Q5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的定義是什麼?
對不特定多數人開放使用的建築物,如民宿、賣場、補習班、診所,地區外仍適用建築法。
Q6公有建築物為什麼也要納管?
公有建築物涉及公眾安全與公共資源,第2項規定其在三類地區外仍適用建築法。
Q7怎麼確認土地歸不歸建築法管?
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約100元),比對第3條三類地區與第2項例外。
Q8鄉下要蓋自用住宅怎麼申請?
若在區域計畫區,依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辦理,文件與審查標準與都市計畫區不同。
Q9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在哪裡申請、要多少錢?
向土地所在地政事務所申請,規費約100元,可看出所有疊加管制。
Q10收到違建通知第一步做什麼?
先確認土地計畫地區歸屬與本條適用款別,這決定救濟策略,不是先寫答辯狀。
Q11區域計畫區 vs 都市計畫區 申請差在哪?
都市計畫區依建築法及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區依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文件審查標準不同。
Q12自用住宅 vs 民宿,建築法適用差在哪?
三類地區外純自用原則不適用建築法;改作民宿等供公眾使用,第2項立刻把建築法叫回。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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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5 版
(0271216 制定)
主管建築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省為建設廳,在市為工務局,未設工務局者為市政府,在縣為縣政府。 在前條第一項第五款之區域如有特設之管理機關者,以該機關為主管建築機關,其權限與市縣主管建築機關同。
(0330830 全文修正)
主管建築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省為建設廳;在市為工務局;未設工務局者,為市政府;在縣為縣政府。 在前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區域,如有特設之管理機關者,以該機關為主管建築機關,其權限與市縣主管建築機關同。
(0601210 全文修正)
本法之適用地區如左: 一、實施都市計畫之地區。 二、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地區。 前項地區外供公眾使用及公有之建築物,本法亦適用之。
(0641226 修正)
本法適用地區如左: 一、實施都市計畫地區。 二、實施區域計畫地區。 三、經內政部指定地區。 前項地區外供公眾使用及公有建築物,本法亦適用之。 第一項第二款之適用範圍及管理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依照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規定,實施區域計畫之地區,其土地應管制使用,故修正本條增列第二款予以配合。 二、又區域計畫範圍如全部納入建築管理,地方主管建築機關現有之人員編制,必將難以應付,故宜分別輕重緩急,再就區域計畫範圍內,劃定必要管理之地區,予以建築管理。又因此等地區之建築與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建築情況有所不同。故增列第三項,明定其管理辦法應予另定。
(0920506 修正)
本法適用地區如左: 一、實施都市計畫地區。 二、實施區域計畫地區。 三、經內政部指定地區。 前項地區外供公眾使用及公有建築物,本法亦適用之。 第一項第二款之適用範圍、申請建築之審查許可、施工管理及使用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為配合行政程式法規定,爰修正第三項明確授權訂定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之內容,使其目的、內容及範圍具體明確;並將「內政部」修正為「中央主管建築機關」,以符體例。
- 都市計畫名詞
- 公眾名詞
主管建築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省為建設廳,在市為工務局,未設工務局者為市政府,在縣為縣政府。 在前條第一項第五款之區域如有特設之管理機關者,以該機關為主管建築機關,其權限與市縣主管建築機關同。
主管建築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省為建設廳;在市為工務局;未設工務局者,為市政府;在縣為縣政府。 在前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區域,如有特設之管理機關者,以該機關為主管建築機關,其權限與市縣主管建築機關同。
本法之適用地區如左: 一、實施都市計畫之地區。 二、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地區。 前項地區外供公眾使用及公有之建築物,本法亦適用之。
一、依照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規定,實施區域計畫之地區,其土地應管制使用,故修正本條增列第二款予以配合。 二、又區域計畫範圍如全部納入建築管理,地方主管建築機關現有之人員編制,必將難以應付,故宜分別輕重緩急,再就區域計畫範圍內,劃定必要管理之地區,予以建築管理。又因此等地區之建築與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建築情況有所不同。故增列第三項,明定其管理辦法應予另定。
為配合行政程式法規定,爰修正第三項明確授權訂定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之內容,使其目的、內容及範圍具體明確;並將「內政部」修正為「中央主管建築機關」,以符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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