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 第 3-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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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用途分類之類別、組別定義,應依下表規定;其各類組之用途項目,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另定之。 ┌────┬───────┬────┬────────────┐│類 別│類 別 定 義│組 別│ 組 別 定 義 │├─┬──┼───────┼────┼────────────┤│A│公共│供集會、觀賞、│A-1 │供集會、表演、社交,且具││類│集會│社交、等候運輸│集會表演│觀眾席及舞臺之場所。 ││ │類 │工具,且無法防├────┼────────────┤│ │ │火區劃之場所。│A-2 │供旅客等候運輸工具之場所││ │ │ │運輸場所│。 │├─┼──┼───────┼────┼────────────┤│B│商業│供商業交易、陳│B-1 │供娛樂消費,且處封閉或半││類│類 │列展售、娛樂、│娛樂場所│封閉之場所。 ││ │ │餐飲、消費之場├────┼────────────┤│ │ │所。 │B-2 │供商品批發、展售或商業交││ │ │ │商場百貨│易,且使用人替換頻率高之││ │ │ │ │場所。 ││ │ │ ├────┼────────────┤│ │ │ │B-3 │供不特定人餐飲,且直接使││ │ │ │餐飲場所│用燃具之場所。 ││ │ │ ├────┼────────────┤│ │ │ │B-4 │供不特定人士休息住宿之場││ │ │ │旅館 │所。 │├─┼──┼───────┼────┼────────────┤│C│工業│供儲存、包裝、│C-1 │供儲存、包裝、製造、修理││類│、倉│製造、修理物品│特殊廠庫│工業物品,且具公害之場所││ │儲類│之場所。 │ │。 ││ │ │ ├────┼────────────┤│ │ │ │C-2 │供儲存、包裝、製造一般物││ │ │ │一般廠庫│品之場所。 │├─┼──┼───────┼────┼────────────┤│D│休閒│供運動、休閒、│D-1 │供低密度使用人口運動休閒││類│、文│參觀、閱覽、教│健身休閒│之場所。 ││ │教類│學之場所。 ├────┼────────────┤│ │ │ │D-2 │供參觀、閱覽、會議,且無││ │ │ │文教設施│舞臺設備之場所。 ││ │ │ ├────┼────────────┤│ │ │ │D-3 │供國小學童教學使用之相關││ │ │ │國小校舍│場所。(宿舍除外) ││ │ │ ├────┼────────────┤│ │ │ │D-4 │供國中以上各級學校教學使││ │ │ │校舍 │用之相關場所。(宿舍除外││ │ │ │ │) ││ │ │ ├────┼────────────┤│ │ │ │D-5 │供短期職業訓練、各類補習││ │ │ │補教托育│教育及課後輔導之場所。 │├─┼──┼───────┼────┼────────────┤│E│宗教│供宗教信徒聚會│E │供宗教信徒聚會、殯葬之場││類│、殯│殯葬之場所。 │宗教、殯│所。 ││ │葬類│ │葬類 │ │├─┼──┼───────┼────┼────────────┤│F│衛生│供身體行動能力│F-1 │供醫療照護之場所。 ││類│、福│受到健康、年紀│醫療照護│ ││ │利、│或其他因素影響├────┼────────────┤│ │更生│,需–特別照顧│F-2 │供身心障礙者教養、醫療、││ │類 │之使用場所。 │社會福利│復健、重健、訓練(庇護)││ │ │ │ │、輔導、服務之場所。 ││ │ │ ├────┼────────────┤│ │ │ │F-3 │供學齡前兒童照護之場所。││ │ │ │兒童福利│ ││ │ │ ├────┼────────────┤│ │ │ │F-4 │供限制個人活動之戒護場所││ │ │ │戒護場所│。 │├─┼──┼───────┼────┼────────────┤│G│辦公│供商談、接洽、│G-1 │供商談、接洽、處理一般事││類│、服│處理一般事務或│金融證券│務,且使用人替換頻率高之││ │務類│一般門診、零售│ │場所。 ││ │ │、日常服務之場├────┼────────────┤│ │ │所。 │G-2 │供商談、接洽、處理一般事││ │ │ │辦公場所│務之場所。 ││ │ │ ├────┼────────────┤│ │ │ │G-3 │供一般門診、零售、日常服││ │ │ │店舖診所│務之場所。 │├─┼──┼───────┼────┼────────────┤│H│住宿│供特定人住宿之│H-1 │供特定人短期住宿之場所。││類│類 │場所。 │宿舍安養│ ││ │ │ ├────┼────────────┤│ │ │ │H-2 │供特定人長期住宿之場所。││ │ │ │住宅 │ │├─┼──┼───────┼────┼────────────┤│I│危險│供製造、分裝、│I │供製造、分裝、販賣、儲存││類│物品│販賣、儲存公共│危險廠庫│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 │類 │危險物品及可燃│ │氣體之場所。 ││ │ │性高壓氣體之場│ │ ││ │ │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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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3-3條規定了建築物用途的分類和組別定義,其使用項目則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另行定義。根據這一條規定,我們可以將建築物的用途分為多個類別和組別。以下是每個類別和組別的定義以及相關的參考資料: - 類別A:公共集會、觀賞、社交、等候運輸的場所。例如,觀眾席和舞台等。 - 類別B:商業交易、陳列展售、娛樂、餐飲、消費的場所。例如,商場、百貨公司和餐廳等。 - 類別C:儲存、包裝、製造、修理物品的場所。例如,特殊倉庫和一般廠庫等。 - 類別D:運動、休閒、參觀、閱覽、教學的場所。例如,運動場、圖書館和學校建築等。 - 類別E:宗教、殯葬的場所。例如,宗教場所和殯葬場所等。 - 類別F:醫療照護、福利、更生的場所。例如,醫院、社會福利設施和更生設施等。 - 類別G:商談、接洽、處理一般事務或一般門診、零售、日常服務的場所。例如,辦公室和店舖診所等。 - 類別H:特定人住宿之場所。例如,宿舍和安養院等。 - 類別I:製造、分裝、販賣、儲存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的場所。例如,危險廠庫和公共危險物品儲存場所等。 以上只是對每個類別和組別的簡要解釋,具體的定義和使用項目可以參考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所制定的相關規定。根據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3-3條的規定,使用項目的確定需要參考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的相關規定和定義,以確定該建築物的用途和使用項目的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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