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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建築物用途分類之類別、組別定義,應依下表規定;其各類組之用途項目,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另定之。 ┌────┬───────┬────┬────────────┐│類 別│類 別 定 義│組 別│ 組 別 定 義 │├─┬──┼───────┼────┼────────────┤│A│公共│供集會、觀賞、│A-1 │供集會、表演、社交,且具││類│集會│社交、等候運輸│集會表演│觀眾席及舞臺之場所。 ││ │類 │工具,且無法防├────┼────────────┤│ │ │火區劃之場所。│A-2 │供旅客等候運輸工具之場所││ │ │ │運輸場所│。 │├─┼──┼───────┼────┼────────────┤│B│商業│供商業交易、陳│B-1 │供娛樂消費,且處封閉或半││類│類 │列展售、娛樂、│娛樂場所│封閉之場所。 ││ │ │餐飲、消費之場├────┼────────────┤│ │ │所。 │B-2 │供商品批發、展售或商業交││ │ │ │商場百貨│易,且使用人替換頻率高之││ │ │ │ │場所。 ││ │ │ ├────┼────────────┤│ │ │ │B-3 │供不特定人餐飲,且直接使││ │ │ │餐飲場所│用燃具之場所。 ││ │ │ ├────┼────────────┤│ │ │ │B-4 │供不特定人士休息住宿之場││ │ │ │旅館 │所。 │├─┼──┼───────┼────┼────────────┤│C│工業│供儲存、包裝、│C-1 │供儲存、包裝、製造、修理││類│、倉│製造、修理物品│特殊廠庫│工業物品,且具公害之場所││ │儲類│之場所。 │ │。 ││ │ │ ├────┼────────────┤│ │ │ │C-2 │供儲存、包裝、製造一般物││ │ │ │一般廠庫│品之場所。 │├─┼──┼───────┼────┼────────────┤│D│休閒│供運動、休閒、│D-1 │供低密度使用人口運動休閒││類│、文│參觀、閱覽、教│健身休閒│之場所。 ││ │教類│學之場所。 ├────┼────────────┤│ │ │ │D-2 │供參觀、閱覽、會議,且無││ │ │ │文教設施│舞臺設備之場所。 ││ │ │ ├────┼────────────┤│ │ │ │D-3 │供國小學童教學使用之相關││ │ │ │國小校舍│場所。(宿舍除外) ││ │ │ ├────┼────────────┤│ │ │ │D-4 │供國中以上各級學校教學使││ │ │ │校舍 │用之相關場所。(宿舍除外││ │ │ │ │) ││ │ │ ├────┼────────────┤│ │ │ │D-5 │供短期職業訓練、各類補習││ │ │ │補教托育│教育及課後輔導之場所。 │├─┼──┼───────┼────┼────────────┤│E│宗教│供宗教信徒聚會│E │供宗教信徒聚會、殯葬之場││類│、殯│殯葬之場所。 │宗教、殯│所。 ││ │葬類│ │葬類 │ │├─┼──┼───────┼────┼────────────┤│F│衛生│供身體行動能力│F-1 │供醫療照護之場所。 ││類│、福│受到健康、年紀│醫療照護│ ││ │利、│或其他因素影響├────┼────────────┤│ │更生│,需–特別照顧│F-2 │供身心障礙者教養、醫療、││ │類 │之使用場所。 │社會福利│復健、重健、訓練(庇護)││ │ │ │ │、輔導、服務之場所。 ││ │ │ ├────┼────────────┤│ │ │ │F-3 │供學齡前兒童照護之場所。││ │ │ │兒童福利│ ││ │ │ ├────┼────────────┤│ │ │ │F-4 │供限制個人活動之戒護場所││ │ │ │戒護場所│。 │├─┼──┼───────┼────┼────────────┤│G│辦公│供商談、接洽、│G-1 │供商談、接洽、處理一般事││類│、服│處理一般事務或│金融證券│務,且使用人替換頻率高之││ │務類│一般門診、零售│ │場所。 ││ │ │、日常服務之場├────┼────────────┤│ │ │所。 │G-2 │供商談、接洽、處理一般事││ │ │ │辦公場所│務之場所。 ││ │ │ ├────┼────────────┤│ │ │ │G-3 │供一般門診、零售、日常服││ │ │ │店舖診所│務之場所。 │├─┼──┼───────┼────┼────────────┤│H│住宿│供特定人住宿之│H-1 │供特定人短期住宿之場所。││類│類 │場所。 │宿舍安養│ ││ │ │ ├────┼────────────┤│ │ │ │H-2 │供特定人長期住宿之場所。││ │ │ │住宅 │ │├─┼──┼───────┼────┼────────────┤│I│危險│供製造、分裝、│I │供製造、分裝、販賣、儲存││類│物品│販賣、儲存公共│危險廠庫│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 │類 │危險物品及可燃│ │氣體之場所。 ││ │ │性高壓氣體之場│ │ ││ │ │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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