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 第 3-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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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下列建築物應辦理防火避難綜合檢討評定,或檢具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及評定書;其檢具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及評定書者,並得適用本編第三條規定: 一、高度達二十五層或九十公尺以上之高層建築物。但僅供建築物用途類組 H-2 組使用者,不在此限。 二、供建築物使用類組 B-2 組使用之總樓地板面積達三萬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物。 三、與地下公共運輸系統相連接之地下街或地下商場。
- 2.前項之防火避難綜合檢討評定,應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
- 3.第一項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與評定書應記載事項及其他應遵循事項,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另定之。
- 4.第二項之機關(構)、學校或團體,應具備之條件、指定程序及其應遵循事項,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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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3-4條,對於滿足以下情況的建築物應辦理防火避難綜合檢討評定,或擁有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的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及評定書: 1. 高度達到二十五層或九十公尺以上的高層建築物,但僅適用於建築物使用類組H-2組使用者之情況除外。 範例:一棟高度達到28層的辦公大樓需要進行防火避難綜合檢討評定。 2. 總樓地板面積達到三萬平方公尺以上的建築物,且屬於建築物使用類組B-2組使用之情況。 範例:一個住宅社區有多棟樓房,總樓地板面積為三萬五千平方公尺,需要擁有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及評定書。 3. 與地下公共運輸系統相連接的地下街或地下商場。 範例:一個地下商場與地鐵站直接相連,需要進行防火避難綜合檢討評定。 此外,根據第2項,執行防火避難綜合檢討評定的機關、學校或團體應擁有特定的條件和指定程序,並遵循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制定的相關事項。 最後,根據第3項和第4項,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和評定書應包含特定的事項,而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可以制定其他應遵循的事項和條件。 以上解釋參考資料: - 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 第3-4條 (URL: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80110&flno=9)
- 第三條條文
- 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 第 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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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