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4

快速跳轉
  1. 1.建築物應用之各種材料及設備規格,除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應依本規則規定。但因當地情形,難以應用符合本規則與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材料及設備,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同意修改設計規定者,不在此限。
  2. 2.建築材料、設備與工程之查驗及試驗結果,應達本規則要求;如引用新穎之建築技術、新工法或建築設備,適用本規則確有困難者,或尚無本規則及中華民國國家標準適用之特殊或國外進口材料及設備者,應檢具申請書、試驗報告書及性能規格評定書,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認可後,始得運用於建築物。
  3. 3.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得指定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前項之試驗報告書及性能規格評定書,並得委託經指定之性能規格評定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前項認可。
  4. 4.第二項申請認可之申請書、試驗報告書及性能規格評定書之格式、認可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另定之。
  5. 5.第三項之機關(構)、學校或團體,應具備之條件、指定程序及其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另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4條共有五項規定: 1. 建築物應用之各種材料及設備規格,除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應依本規則規定。但因當地情形,難以應用符合本規則與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材料及設備,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同意修改設計規定者,不在此限。 根據該條第1項的規定,建築物所使用的材料及設備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的規定,若因當地情況難以應用符合規定的材料及設備,且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同意修改設計規定,則可以不受限制。 2. 建築材料、設備與工程之查驗及試驗結果,應達本規則要求;如引用新穎之建築技術、新工法或建築設備,適用本規則確有困難者,或尚無本規則及中華民國國家標準適用之特殊或國外進口材料及設備者,應檢具申請書、試驗報告書及性能規格評定書,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認可後,始得運用於建築物。 根據該條第2項的規定,建築材料、設備與工程應符合本規則的要求。如果使用新穎的建築技術、新工法或特殊或國外進口材料及設備時,適用本規則有困難,或是尚未有本規則及國家標準的適用對象,則需提交申請書、試驗報告書和性能規格評定書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認可後才能使用在建築物上。 3. 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得指定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前項之試驗報告書及性能規格評定書,並得委託經指定之性能規格評定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前項認可。 根據該條第3項的規定,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可以指定機關(構)、學校或團體來辦理試驗報告書及性能規格評定書的工作,並可以委託經指定的性能規格評定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認可程序。 4. 第二項申請認可之申請書、試驗報告書及性能規格評定書之格式、認可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另定之。 根據該條第4項的規定,申請認可所需的申請書、試驗報告書和性能規格評定書的格式、認可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另行制定。 5. 第三項之機關(構)、學校或團體,應具備之條件、指定程序及其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另定之。 根據該條第5項的規定,第三項中所指定的機關(構)、學校或團體需具備的條件、指定程序及其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另行制定。 以上是對於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4條的逐條釋義。這些解釋主要依據該條的規定以及相關的法規和資料,以確保建築物所使用的材料和設備符合相關的要求和標準。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 4 條規定:「建築物應用之各種材料及設備規格,除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應依本規則規定。但因當地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