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4 分鐘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102 條

一、應設置可開向戶外之窗戶,其面積不得小於二平方公尺,二者兼用時,不得小於三平方公尺,並應位於天花板高度二分之一以上範圍內。 二、未設前款規定之窗戶時,應依其規定位置開設面積在四平方公尺以上之排煙口,(兼排煙室使用時,應為六平方公尺以上),並直接連通排煙管道。 三、排煙管道之內部斷面積,不得小於六平方公尺(兼排煙室使用時,不得小於九平方公尺),並應垂直裝置,其頂部應直接通向戶外。 四、設有每秒鐘可進、排四立方公尺以上,並可隨進風口、排煙口之開啟而自動操作之進風機、排煙機者,得不受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之限制。 五、進風口之開口面積,不得小於一平方公尺(兼作排煙室使用時,不得小於一‧五平方公尺),開口位置應開設在樓地板或設於天花板高度二分之一以下範圍內之牆壁上。開口應直通連接戶外之進風管道,管道之內部斷面積,不得小於二平方公尺(兼作排煙室使用時,不得小於三平方公尺)。 六、排煙室之開關裝置及緊急電源設備,依本編第一○一條之規定辦理。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02條,建築物應該設置可開向戶外的窗戶,其面積不得小於二平方公尺,如果窗戶同時兼作其他用途,則面積不得小於三平方公尺,且應位於天花板高度的二分之一以上範圍內。 如果未設置符合前項規定的窗戶,則應依照指定位置開設面積在四平方公尺以上的排煙口,如果同時兼作排煙室的使用,則應為六平方公尺以上,並直接連通排煙管道。 排煙管道的內部斷面積不得小於六平方公尺,如果同時兼作排煙室的使用,則不得小於九平方公尺,並且應該垂直安裝,頂部應直接通向戶外。 如果建築物設有每秒鐘可進、排四立方公尺以上的進風機、排煙機,並且可以隨著進風口、排煙口的開啟而自動操作,則可以不受前述規定的限制。 進風口的開口面積不得小於一平方公尺,如果同時兼作排煙室的使用,則不得小於一‧五平方公尺,開口位置應該開設在樓地板或設於天花板高度二分之一以下範圍內的牆壁上。開口應該直通連接戶外的進風管道,管道的內部斷面積不得小於二平方公尺,如果同時兼作排煙室的使用,則不得小於三平方公尺。 排煙室的開關裝置和緊急電源設備,應該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一條的規定進行辦理。 參考資料: 內政部建研所編著 (2020)。〈第102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取自https://www.moeaidb.gov.tw/external/ctlr?PRO=ME_h3a_Pr_v&RUID=12547&ROWNO=100-0001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