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144 條
防空避難設備之設計及構造準則規定如下: 一、天花板高度或地板至梁底之高度不得小於二點一公尺。 二、進出口之設置依下列規定: (一)面積未達二百四十平方公尺者,應設二處進出口。其中一處得為通達戶外之爬梯式緊急出口。緊急出口淨寬至少為零點六公尺見方或直徑零點八五公尺以上。 (二)面積達二百四十平方公尺以上者,應設二處階梯式(包括汽車坡道)進出口,其中一處應通達戶外。 三、開口部分直接面向戶外者(包括面向地下天井部分),其門窗應為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且具有遮煙性能之防火門窗。室內設有進出口門,應為不燃材料。 四、避難設備露出地面之外牆或進出口上下四周之露天部分或露天頂板,其構造體之鋼筋混凝土厚度不得小於三十公分。 五、半地下式避難設備,其露出地面部分應小於天花板高度二分之一。 六、避難設備應有良好之防水措施。 七、避難設備構造應一律為鋼筋混凝土構造或鋼骨鋼筋混凝土構造。 八、避難設備應設置能供給樓地板面積每一平方公尺每小時二十五立方公尺以上換氣量之機械通風設備,機械通風設備應連接至緊急電源。 九、避難設備應設有緊急電源插座、緊急電源之照明設備。照明設備之地面照度不得小於一百勒克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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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第144条的规定,防空避难设备的设计和构造准则如下: 1. 天花板高度或地板至梁底的高度不得小于2.1米。 2. 进出口的设置按照以下规定: (a) 面积不到240平方米的场所应设立两个进出口,其中一个可以是通往户外的爬梯式紧急出口。紧急出口的净宽度至少为0.6平方米或直径至少为0.85米。 (b) 面积达到240平方米以上的场所应设立两个楼梯式(包括斜坡道)进出口,其中一个应通往户外。 3. 直接面向户外的开口部分(包括面向地下天井的部分),其门窗应为具有一小时以上防火时效的防火门窗。室内设有进出口门的,应为不燃材料。 4. 露出地面的避难设备的外墙或进出口上下四周的露天部分或露天顶板,其钢筋混凝土厚度不得小于24厘米。 5. 半地下式避难设备,其露出地面部分应小于天花板高度的二分之一。 6. 避难设备应有良好的通风设备和防水措施。 7. 避难室的结构应全部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骨钢筋混凝土结构。 这些规定确保了防空避难设备的安全性和功能性。相关案例中可以参考台湾地区建筑设施审查机关出具的审查报告、鉴定证明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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