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基地應具備原裸露基地涵養或貯留滲透雨水之能力,其建築基地保水指標應大於○.五與基地內應保留法定空地比率之乘積。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305條是指建築基地應具備原裸露基地涵養或貯留滲透雨水之能力,並訂定了建築基地保水指標的計算方式。根據該條款,建築基地保水指標應大於「0.5與基地內應保留法定空地比率之乘積」。 建築基地保水指標的計算方式,是將0.5與建築基地應保留法定空地比率相乘。這樣的計算方式是為了確保建築基地具備充足的保水能力,以應對雨水的涵養和滲透需求。建築基地內的法定空地比率是指根據相關法規應保留的基地空地比例。 根據最新相關資料,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305條的釋義和範例可能因地區而異,各地政府會根據當地的水資源環境情況制定相應的保水指標和法定空地比率要求。因此,在具體應用時,應參考當地相關法律法規和政府部門的指導文件,以確定該地區的具體要求和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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