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幢或連棟建築物中,有供本節適用範圍二類以上用途,且其各用途之規模分別達本編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三款規定者,其耗能量之計算基準值,除本編第三百零九條之空調型建築物應依各耗能特性分區樓地板面積加權計算其基準值外,應分別依其規定基準值計算。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314條,同一幢或連棟建築物中,如果有兩種以上的用途且每種用途的規模都達到本編第298條第3款規定的要求,則該建築物的能源消耗量計算基準值要分別計算。除了空調型建築物要依據各耗能特性分區樓地板面積加權計算基準值之外,其他建築物則是根據各個用途的相應基準值來計算。具體的計算方式需要參考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和相關的實施細則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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