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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4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凡有居室之建築物,其樓地板面積達三十平方公尺以上者,應設置廁所。但同一基地內,已有廁所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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