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 10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排煙機之裝置,應依左列規定: 一、排煙機之電氣配線不得裝置在排煙管內,並應依本編第一章電氣設備有關規定。 二、排煙機為隱蔽裝置者,應在廚房內適當位置裝置運轉指示燈。 三、應有檢查、養護及清理排煙機之適當措施。 四、排煙管內風速每分鐘不得小於四五○公尺。 五、設有煙罩之廚房應以機械方法補充所排除之空氣。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帶「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106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
編章節定位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