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煙機之裝置,應依左列規定: 一、排煙機之電氣配線不得裝置在排煙管內,並應依本編第一章電氣設備有關規定。 二、排煙機為隱蔽裝置者,應在廚房內適當位置裝置運轉指示燈。 三、應有檢查、養護及清理排煙機之適當措施。 四、排煙管內風速每分鐘不得小於四五○公尺。 五、設有煙罩之廚房應以機械方法補充所排除之空氣。
根据《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106 條》,关于排煙機之裝置,有以下规定: 1. 排煙機之電氣配線不得裝置在排煙管內,並應依本編第一章電氣設備有關規定。 根据该规定,排煙機的电气配线不得安装在排煙管内,其电气配線需要遵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一章有关电气设备的规定。 2. 排煙機為隱蔽裝置者,應在廚房內適當位置裝置運轉指示燈。 根据该规定,如果排煙機是隱蔽裝置,需要在廚房內的合适位置安装運轉指示燈。 3. 應有檢查、養護及清理排煙機之適當措施。 根据该规定,应该有适当的措施来进行排煙機的检查、养護和清理。 4. 排煙管內風速每分鐘不得小於四五○公尺。 根据该规定,排煙管内的风速每分钟不得小于450公尺。 5. 設有煙罩之廚房應以機械方法補充所排除之空氣。 根据该规定,如果廚房设置有煙罩,应以机械方法补充所排除的空气。 参考资料: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106 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