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 10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濾脂網之構造,應依左列規定: 一、應為不燃材料製造。 二、應安裝固定,並易於拆卸清理。 三、下緣與燃燒設備頂面之距離,不得小於一二○公分。 四、與水平面所成角度不得小於四十五度。 五、下緣應設有符合本編第一○四條第三款規定之瀝油槽及金屬容器。 六、濾脂網之構造,不得減小排煙機之排風量,並不得減低前條第四款規定之風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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