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內設置昇降機、昇降階梯或其他類似昇降設備者,仍應依本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有關樓梯之規定設置樓梯。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108條,建築物內設置昇降機、昇降階梯或其他類似昇降設備時,還必須遵守建築設計施工編有關樓梯的規定,並設置樓梯。這意味著不論是否有昇降機或昇降階梯,建築物內都必須有樓梯的設置。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建築物內的通行安全,在電梯或者其他昇降設備無法使用時,樓梯可以作為緊急逃生和避難的通道。此外,根據《建築物昇降機安全檢查作業程序及標準表》和《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升降機、升降階梯及升降送貨車機檢查方法》,昇降機的檢查項目應符合相應的安全標準,並且不得忽視與使用者安全性有緊密關聯的零件和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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