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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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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內設置昇降機、昇降階梯或其他類似昇降設備者,仍應依本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有關樓梯之規定設置樓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108條,建築物內設置昇降機、昇降階梯或其他類似昇降設備時,還必須遵守建築設計施工編有關樓梯的規定,並設置樓梯。這意味著不論是否有昇降機或昇降階梯,建築物內都必須有樓梯的設置。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建築物內的通行安全,在電梯或者其他昇降設備無法使用時,樓梯可以作為緊急逃生和避難的通道。此外,根據《建築物昇降機安全檢查作業程序及標準表》和《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升降機、升降階梯及升降送貨車機檢查方法》,昇降機的檢查項目應符合相應的安全標準,並且不得忽視與使用者安全性有緊密關聯的零件和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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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108 條規定:「建築物內設置昇降機、昇降階梯或其他類似昇降設備者,仍應依本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有關樓梯之規定設置樓…」(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10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