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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 1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供昇降機廂上下運轉之昇降機道,應依下列規定: 一、昇降機道內除機廂及其附屬之器械裝置外,不得裝置或設置任何物件,並應留設適當空間,以保持機廂運轉之安全。 二、同一昇降機道內所裝機廂數,不得超過四部。 三、除出入門及通風孔外,昇降機道四周應為防火構造之密閉牆壁,且有足夠強度以支承機廂及平衡錘之導軌。 四、昇降機道內應有適當通風,且不得與昇降機無關之管道兼用。 五、昇降機出入口處之樓地板面,應與機廂地板面保持平整,其與機廂地板面邊之間隙,不得大於四公分。 六、昇降機應設有停電復歸就近樓層之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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