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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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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廂頂部安全距離及機坑深度不得小於下表規定: ┌────────────────┬──────┬──────┐│昇降機之設計速度 │頂部安全距離│機坑深度 ││(公尺/分鐘) │(公尺) │(公尺) │├────────────────┼──────┼──────┤│四十五以下 │一點二 │一點二 │├────────────────┼──────┼──────┤│超過四十五至六十以下 │一點四 │一點五 │├────────────────┼──────┼──────┤│超過六十至九十以下 │一點六 │一點八 │├────────────────┼──────┼──────┤│超過九十至一百二十以下 │一點八 │二點一 │├────────────────┼──────┼──────┤│超過一百二十至一百五十以下 │二點零 │二點四 │├────────────────┼──────┼──────┤│超過一百五十至一百八十以下 │二點三 │二點七 │├────────────────┼──────┼──────┤│超過一百八十至二百一十以下 │二點七 │三點二 │├────────────────┼──────┼──────┤│超過二百一十至二百四十以下 │三點三 │三點八 │├────────────────┼──────┼──────┤│超過二百四十 │四點零 │四點零 │└────────────────┴──────┴──────┘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111條》,機廂頂部安全距離及機坑深度在設計速度不同的情況下有不同的規定。以下是根據規定所列舉的設計速度和對應的頂部安全距離及機坑深度: 1. 設計速度為45公尺/分鐘以下時,頂部安全距離應為1.2公尺,機坑深度應為1.2公尺。 2. 設計速度超過45至60公尺/分鐘時,頂部安全距離應為1.4公尺,機坑深度應為1.5公尺。 3. 設計速度超過60至90公尺/分鐘時,頂部安全距離應為1.6公尺,機坑深度應為1.8公尺。 4. 設計速度超過90至120公尺/分鐘時,頂部安全距離應為1.8公尺,機坑深度應為2.1公尺。 5. 設計速度超過120至150公尺/分鐘時,頂部安全距離應為2.0公尺,機坑深度應為2.4公尺。 6. 設計速度超過150至180公尺/分鐘時,頂部安全距離應為2.3公尺,機坑深度應為2.7公尺。 7. 設計速度超過180至210公尺/分鐘時,頂部安全距離應為2.7公尺,機坑深度應為3.2公尺。 8. 設計速度超過210至240公尺/分鐘時,頂部安全距離應為3.3公尺,機坑深度應為3.8公尺。 9. 設計速度超過240公尺/分鐘以上時,頂部安全距離應為4.0公尺,機坑深度應為4.0公尺。 這些規定是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111條所訂定的,該條款中並未提及具體的範例。在實際應用中,建築師和工程師需要根據樓層高度、設計速度等因素來確定適當的機廂頂部安全距離及機坑深度。同時,他們也需要參考當地的建築規範和標準,以確保設計符合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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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111 條規定:「機廂頂部安全距離及機坑深度不得小於下表規定: ┌────────────────┬──────┬…」(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1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