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 1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機廂頂部安全距離及機坑深度不得小於下表規定: ┌────────────────┬──────┬──────┐│昇降機之設計速度 │頂部安全距離│機坑深度 ││(公尺/分鐘) │(公尺) │(公尺) │├────────────────┼──────┼──────┤│四十五以下 │一點二 │一點二 │├────────────────┼──────┼──────┤│超過四十五至六十以下 │一點四 │一點五 │├────────────────┼──────┼──────┤│超過六十至九十以下 │一點六 │一點八 │├────────────────┼──────┼──────┤│超過九十至一百二十以下 │一點八 │二點一 │├────────────────┼──────┼──────┤│超過一百二十至一百五十以下 │二點零 │二點四 │├────────────────┼──────┼──────┤│超過一百五十至一百八十以下 │二點三 │二點七 │├────────────────┼──────┼──────┤│超過一百八十至二百一十以下 │二點七 │三點二 │├────────────────┼──────┼──────┤│超過二百一十至二百四十以下 │三點三 │三點八 │├────────────────┼──────┼──────┤│超過二百四十 │四點零 │四點零 │└────────────────┴──────┴──────┘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