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 1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機坑之構造應依下列規定: 一、機坑在地面以下者應為防水構造,並留有適當之空間,以保持操作之安全。機坑之直下方另有其他之使用者,機坑底部應有足夠之安全強度,以抵抗來自機廂之任何衝擊力。 二、應裝設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二八六六規定之照明設備。 三、機坑深度在一點四公尺以上時,應裝設有固定之爬梯,使維護人員能進入機坑底。 四、相鄰昇降機機坑之間應隔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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