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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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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坑之構造應依下列規定: 一、機坑在地面以下者應為防水構造,並留有適當之空間,以保持操作之安全。機坑之直下方另有其他之使用者,機坑底部應有足夠之安全強度,以抵抗來自機廂之任何衝擊力。 二、應裝設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二八六六規定之照明設備。 三、機坑深度在一點四公尺以上時,應裝設有固定之爬梯,使維護人員能進入機坑底。 四、相鄰昇降機機坑之間應隔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112條,對於機坑的構造有以下規定: 一、機坑在地面以下的部分應設置防水構造,並保留適當的空間以確保操作的安全。如果機坑的正下方有其他使用者,機坑底部應具有足夠的安全強度,以承受機廂造成的任何衝擊力。 二、應安裝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2866規定的照明設備。 三、當機坑的深度超過1.4公尺時,應該安裝固定的爬梯,以使維護人員可以進入機坑底部。 四、相鄰的升降機機坑之間應該有一定的隔離。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機坑的安全性和操作的便利性。例如,防水構造可以避免地下水進入機坑並造成損害,而照明設備則可以提供足夠的照明,確保操作人員可以清楚地看到機坑內的狀況。爬梯的安裝可以讓維護人員更容易進入機坑底部進行檢修和維護工作,而相鄰機坑的隔離則可以避免機坑之間的相互干擾。 資料來源: 1.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建築行政管理科, 行政院營建署, 2021年版。 2.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2866 "建築工地人員生活與工作環境設置標準", 中華民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2013年修訂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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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112 條規定:「機坑之構造應依下列規定: 一、機坑在地面以下者應為防水構造,並留有適當之空間,以保持操作之安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1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