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置之受信箱應符合下列規定,並能辨識其所屬門牌地址: 一、同一建築物內設有二戶以上,其受信箱上並應依下列方式標明: (一)公司行號機關團體之名稱。 (二)外國人或外國團體得另附英文姓氏或名稱。 二、標註位置:投信口之下方。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134條,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的受信箱應該符合以下規定並且能夠辨識其所屬的門牌地址: 1. 如果在同一建築物內設有兩個或更多戶,受信箱上應該按照以下方式進行標明: (一) 公司、行號、機關、團體或組織的名稱。 (二) 如果是外國人或外國團體,可以另外附上英文姓氏或名稱。 2. 標註的位置應該在投信口的下方。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內政部營建署發布的《統一格式住宅地址編碼之特殊應用準則》第7條第2項規定,受信箱應該設置在住宅用地或住宅共用部分的適當位置,以便投遞信件。這樣可以確保受信箱的標示能夠正確地顯示該建築物的門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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