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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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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作住宅、辦公、營業、教育或依其用途需要申請編列門牌號碼接受郵局投遞郵件之建築物,均應設置受信箱,其裝設方法及規格如下: 一、裝設位置: (一)平房建築每編列一門牌號碼者,均應在大門上或門旁牆壁上裝設。 (二)二樓以上及地下層之建築,每戶應於地面層主要出入口之牆壁或大門上裝設。 (三)前目裝置處所之光線必須充足,且鄰接投遞人員或車輛進出之通路。 二、裝設高度:受信箱裝設之高度,應以投信口離地高度在八十公分至一百八十公分為準。 三、裝設要領: (一)裝設於牆壁者,得採用懸掛或嵌入方式,投信口均應向外。 (二)裝設於大門者,投信口應向外。 (三)裝置應力求牢固。 四、製作材料、型式及規格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受信箱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133條」,要求供作住宅、辦公、營業、教育或需要申請門牌號碼接受郵件投遞之建築物,都必須設置受信箱。受信箱的裝設位置根據建築的不同情況而有所差異。一般平房建築每編列一門牌號碼者,應在大門上或門旁牆壁上裝設;而二樓以上及地下層的建築,每戶應於地面層主要出入口的牆壁或大門上裝設。受信箱的裝設高度應在投信口離地高度在八十公分至一百八十公分之間。裝設時可以選擇懸掛或嵌入方式,並且投信口應向外。最後,受信箱的製作材料、型式及規格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受信箱之規定。 這些規定的參考資料可以查看中華民國國家標準「受信箱之規定」,以了解詳細的製作材料、型式和規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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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133 條規定:「供作住宅、辦公、營業、教育或依其用途需要申請編列門牌號碼接受郵局投遞郵件之建築物,均應設置受信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1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