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 1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供作住宅、辦公、營業、教育或依其用途需要申請編列門牌號碼接受郵局投遞郵件之建築物,均應設置受信箱,其裝設方法及規格如下: 一、裝設位置: (一)平房建築每編列一門牌號碼者,均應在大門上或門旁牆壁上裝設。 (二)二樓以上及地下層之建築,每戶應於地面層主要出入口之牆壁或大門上裝設。 (三)前目裝置處所之光線必須充足,且鄰接投遞人員或車輛進出之通路。 二、裝設高度:受信箱裝設之高度,應以投信口離地高度在八十公分至一百八十公分為準。 三、裝設要領: (一)裝設於牆壁者,得採用懸掛或嵌入方式,投信口均應向外。 (二)裝設於大門者,投信口應向外。 (三)裝置應力求牢固。 四、製作材料、型式及規格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受信箱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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