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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 1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建築物為收容電信事業之電信設備,供建築物用戶自用通信之需要,配合設置單獨電信室時,其面積應依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規定辦理。
  2. 建築物收容前項電信設備與建築物安全、監控及管理服務之資訊通信設備時,得設置設備室,其供電信設備所需面積依前項規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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