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138條的規定: 1. 建築物如收容電信事業的電信設備,以供建築物用戶自用通信之需要,當配合設置單獨的電信室時,電信室的面積應根據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的規定進行辦理。這表示建築物需要根據相關的法規和規章制度,確保提供合適的空間來容納電信設備。 2. 如果建築物不僅收容前項所提到的電信設備,還包括安全、監控和管理服務的資訊通信設備,則可以設置一個設備室,該設備室的面積應根據前一項的規定辦理。這表示建築物可以為了收容不同類型的設備而設置不同的空間,並確保這些設備都有足夠的面積提供所需的空間。 這些解釋來自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該規則制定了建築物收容電信設備的相關要求和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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