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設置符合下列規定之中央監控室,屬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之機電設備空間,得與同編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二百五十九條及前條第二項規定之中央管理室、防災中心及設備室合併設計: 一、四周應以不燃材料建造之牆壁及門窗予以分隔,其內部牆面及天花板,以不燃材料裝修為限。 二、應具備監視、控制及管理下列設備之功能: (一)電氣、電力設備。 (二)消防安全設備。 (三)排煙設備及通風設備。 (四)緊急昇降機及昇降設備。但建築物依法免裝設者,不在此限。 (五)連絡通信及廣播設備。 (六)空氣調節設備。 (七)門禁保全設備。 (八)其他必要之設備。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138-1條規定了建築物設置中央監控室的相關要求。根據該條規定,符合下列要求的中央監控室可以與中央管理室、防災中心和設備室合併設計: 1. 中央監控室的四周要用不燃材料建造的牆壁和門窗進行分隔,且內部牆面和天花板的裝修僅限於不燃材料。 2. 中央監控室應該具備以下設備的監視、控制和管理功能: (a) 電氣、電力設備。 (b) 消防安全設備。 (c) 排煙設備和通風設備。 (d) 緊急昇降機和昇降設備。但建築物依法免裝設者,不在此限。 (e) 連絡通信和廣播設備。 (f) 空氣調節設備。 (g) 門禁保全設備。 (h) 其他必要的設備。 根據以上條文的規定,如果建築物設有符合要求的中央監控室,該監控室可以同時具備中央管理室、防災中心和設備室的功能。這樣的設計可以更有效地管理和控制建築物相關的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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