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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 138-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建築物設置符合下列規定之中央監控室,屬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之機電設備空間,得與同編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二百五十九條及前條第二項規定之中央管理室、防災中心及設備室合併設計: 一、四周應以不燃材料建造之牆壁及門窗予以分隔,其內部牆面及天花板,以不燃材料裝修為限。 二、應具備監視、控制及管理下列設備之功能: (一)電氣、電力設備。 (二)消防安全設備。 (三)排煙設備及通風設備。 (四)緊急昇降機及昇降設備。但建築物依法免裝設者,不在此限。 (五)連絡通信及廣播設備。 (六)空氣調節設備。 (七)門禁保全設備。 (八)其他必要之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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