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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為保護建築物或危險物品倉庫遭受雷擊,應裝設避雷設備。
  2. 前項避雷設備,應包括受雷部、避雷導線(含引下導體)及接地電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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