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下列建築物應有符合本節所規定之避雷設備: 一、建築物高度在二十公尺以上者。 二、建築物高度在三公尺以上並作危險物品倉庫使用者(火藥庫、可燃性液體倉庫、可燃性氣體倉庫等)。
找編章節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下列建築物應有符合本節所規定之避雷設備: 一、建築物高度在二十公尺以上者。 二、建築物高度在三公尺以上並作危險物品倉庫使用者(火藥庫、可燃性液體倉庫、可燃性氣體倉庫等)。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