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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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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建築物應有符合本節所規定之避雷設備: 一、建築物高度在二十公尺以上者。 二、建築物高度在三公尺以上並作危險物品倉庫使用者(火藥庫、可燃性液體倉庫、可燃性氣體倉庫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20條,建築物在以下情況下應該具備符合避雷設備的要求: 1. 建築物高度在二十公尺以上。 2. 建築物高度在三公尺以上並用於危險物品倉庫的場合,例如火藥庫、可燃性液體倉庫、可燃性氣體倉庫等。 具體來說,如果一座建築物的高度在二十公尺以上,根據該法規,該建築物應該配備避雷設備。同樣地,如果一個建築物的高度在三公尺以上並被用作危險物品倉庫,也應該安裝符合避雷設備的要求。 這些要求旨在提供保護,防止建築物受到雷擊或其他天氣現象可能引起的損壞。這可以通過安裝適當的避雷器和其他相關的設備來實現。 例如,一個高度在二十公尺以上的商業大樓應該安裝避雷器和相關的避雷設備,以防止雷擊可能引起的火災或其他損壞。另外,一個高度在三公尺以上並用於存儲火藥或其他可燃性物品的倉庫也應該配備適當的避雷設備,以減少火災或爆炸的風險。 這些要求是為了確保建築物的安全和防災能力,並根據最新的建築技術規則和相關法律法規來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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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20 條規定:「下列建築物應有符合本節所規定之避雷設備: 一、建築物高度在二十公尺以上者。 二、建築物高度在三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