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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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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雷設備受雷部之保護角及保護範圍,應依下列規定: 一、受雷部採用富蘭克林避雷針者,其針體尖端與受保護地面周邊所形成之圓錐體即為避雷針之保護範圍,此圓錐體之頂角之一半即為保護角,除危險物品倉庫之保護角不得超過四十五度外,其他建築物之保護角不得超過六十度。 二、受雷部採用前款型式以外者,應依本規則總則編第四條規定,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認可後,始得運用於建築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21條的規定,避雷設備的保護角和保護範圍應遵循以下規定: 1. 如果避雷設備使用富蘭克林避雷針,則避雷針頂端與受保護地面周圍形成的圓錐體即為避雷針的保護範圍。這個圓錐體的頂角的一半即為保護角。除了危險物品倉庫的保護角不得超過45度外,其他建築物的保護角不得超過60度。 2. 如果避雷設備使用非上述型式,則必須按照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四條的規定,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認可後,才能在建築物中使用。 依據參考資料,根據我所找到的最新資料,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21條的規定未有修改,因此以上解釋描述仍然適用於最新版本的法規。

  • 第四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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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21 條規定:「避雷設備受雷部之保護角及保護範圍,應依下列規定: 一、受雷部採用富蘭克林避雷針者,其針體尖端與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