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給水、排水及通氣管路全部或部分完成後,應依建築物給水排水設備設計技術規範進行管路耐壓試驗,確認通過試驗後始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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