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水、排水及通氣管路全部或部分完成後,應依建築物給水排水設備設計技術規範進行管路耐壓試驗,確認通過試驗後始為合格。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28 條的規定,建築物的給水、排水和通氣管路在全部或部分完成後,必須進行管路耐壓試驗,以確認其通過試驗後才能被視為合格。這意味著施工完成的管路需要進行相應的測試,以確保其能夠承受壓力並正常運作。該規定的目的是保證建築物的給水、排水和通氣系統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例如,如果一棟建築物的給水管路已經完成了一部分,那麼在進一步進行施工之前,需要進行壓力測試,以確定管路是否可以正確地傳遞水流並能夠承受相應的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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