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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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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水、排水及通氣管路全部或部分完成後,應依建築物給水排水設備設計技術規範進行管路耐壓試驗,確認通過試驗後始為合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28 條的規定,建築物的給水、排水和通氣管路在全部或部分完成後,必須進行管路耐壓試驗,以確認其通過試驗後才能被視為合格。這意味著施工完成的管路需要進行相應的測試,以確保其能夠承受壓力並正常運作。該規定的目的是保證建築物的給水、排水和通氣系統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例如,如果一棟建築物的給水管路已經完成了一部分,那麼在進一步進行施工之前,需要進行壓力測試,以確定管路是否可以正確地傳遞水流並能夠承受相應的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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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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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28 條規定:「給水、排水及通氣管路全部或部分完成後,應依建築物給水排水設備設計技術規範進行管路耐壓試驗,確認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