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29 條,針對給水排水管路之配置,建築物應依照建築物給水排水設備設計技術規範設計,以確保建築物的安全,避免管線設備的腐蝕與污染。同時,排水系統也應該設置衛生上必要的設備,並且根據以下的規定設置截留器和分離器: 1. 餐廳、店鋪、飲食店、市場、商場、旅館、工廠、機關、學校、醫院、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及俱樂部等建築物之附設食品烹飪或調理場所之水盆及容器落水,應該裝設油脂截留器。 2. 停車場、車輛修理保養場、洗車場、加油站、油料回收場及涉及機械設施保養場所,應該裝設油水分離器。 3. 營業性洗衣工廠及洗衣店、理髮理容場所、美容院、寵物店及寵物美容店等,應該裝設截留器及易於拆卸之過濾罩,罩上孔徑之小邊不得大於十二公釐。 4. 牙科醫院診所、外科醫院診所及玻璃製造工廠等場所,應該裝設截留器。 此外,未設公共污水下水道或專用下水道之地區,沖洗式廁所排水和生活雜排水應納入污水處理設施加以處理,而污水處理設施的放流口應高出排水溝經常水面三公分以上。同时,沖洗式廁所排水和生活雜排水的排水管路應該與雨水排水管路分別設置,不得共用。最後,住宅及集合住宅的每一個帶陽台的住宅單位,應該至少在一個陽台上設置生活雜排水管路,並加以標示。 以上釋義參考資料如下: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 揚州市市政公用設施有限公司《市政公用設施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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