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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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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消防栓之消防立管管系竣工時,應作加壓試驗,試驗壓力不得小於每平方公分十四公斤,如通水後可能承受之最大水壓超過每平方公分十公斤時,則試驗壓力應為可能承受之最大水壓加每平方公分三‧五公斤。
  2. 2.試驗壓力應以繼續維持兩小時而無漏水現象為合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44條規定消防栓的消防立管在竣工時應進行加壓試驗,試驗壓力不得小於每平方公分14公斤。如果通水後可能承受的最大水壓超過每平方公分10公斤,則試驗壓力應為可能承受的最大水壓加上每平方公分3.5公斤。試驗壓力應持續維持兩小時並無漏水現象才算合格。 參考資料: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內政部104年2月18日修正) -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1996年5月22日公告)

  • 承受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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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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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44 條規定:「消防栓之消防立管管系竣工時,應作加壓試驗,試驗壓力不得小於每平方公分十四公斤,如通水後可能承受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4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