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44條規定消防栓的消防立管在竣工時應進行加壓試驗,試驗壓力不得小於每平方公分14公斤。如果通水後可能承受的最大水壓超過每平方公分10公斤,則試驗壓力應為可能承受的最大水壓加上每平方公分3.5公斤。試驗壓力應持續維持兩小時並無漏水現象才算合格。 參考資料: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內政部104年2月18日修正) -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1996年5月22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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