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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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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栓之消防立管之裝置,應依左列規定: 一、管徑不得小於六十三公厘,並應自建築物最低層直通頂層。 二、在每一樓層每二十五公尺半徑範圍內應裝置一支。 三、立管應裝置於不受外來損傷及火災不易殃及之位置。 四、同一建築物內裝置立管在二支以上時,所有立管管頂及管底均應以橫管相互連通,每支管裝接處應設水閥,以便破損時能及時關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45條的規定,消防栓的消防立管應符合以下要求: 1. 管徑不得小於六十三公厘,且必須由建築物最低層直通到頂層。 2. 在每一樓層內的每個二十五公尺半徑範圍內都應該安裝一支消防立管。 3. 消防立管的位置應該設置在不易被外界損壞或火災侵害的地方。 4. 如果同一建築物內安裝了兩支以上的立管,則所有立管的頂部和底部都應該通過橫向管道相互連接,並且每支管道的接口應該設有水閥,以便在破損時能夠及時關閉。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最新修訂版本),第4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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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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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45 條規定:「消防栓之消防立管之裝置,應依左列規定: 一、管徑不得小於六十三公厘,並應自建築物最低層直通頂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4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