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 4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消防栓之消防立管之裝置,應依左列規定: 一、管徑不得小於六十三公厘,並應自建築物最低層直通頂層。 二、在每一樓層每二十五公尺半徑範圍內應裝置一支。 三、立管應裝置於不受外來損傷及火災不易殃及之位置。 四、同一建築物內裝置立管在二支以上時,所有立管管頂及管底均應以橫管相互連通,每支管裝接處應設水閥,以便破損時能及時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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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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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栓之消防立管之裝置,應依左列規定: 一、管徑不得小於六十三公厘,並應自建築物最低層直通頂層。 二、在每一樓層每二十五公尺半徑範圍內應裝置一支。 三、立管應裝置於不受外來損傷及火災不易殃及之位置。 四、同一建築物內裝置立管在二支以上時,所有立管管頂及管底均應以橫管相互連通,每支管裝接處應設水閥,以便破損時能及時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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