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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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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樓層之每一消防立管,應接裝符合左列規定之消防栓一個: 一、距離樓地板面之高度,不得大於一‧五公尺,並不得小於三十公分。 二、應為銅質角形閥。 三、應裝在走廊或防火構造之樓梯間附近便於取用之位置。供集會或娛樂場所,應裝在左列位置: (一)舞台兩側。 (二)觀眾席後兩側。 (三)包箱後側。 四、消防栓之放水量,須經常保持每分鐘不得小於一三○公升。瞄子放水水壓不得小於每平方公分一‧七公斤,(五支瞄子同時出水)消防栓出口之靜水壓超過每平方公分七公斤時,應加裝減壓閥,但直徑六十三公厘之消防栓免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律系教授根據上述法條進行逐條釋義: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46 條的規定,每一樓層的每一個消防立管應該安裝一個符合以下規定的消防栓: 1. 高度:距離樓地板面的高度不可以大於一‧五公尺,並且不得小於三十公分。 2. 閥門:應該是銅質的角形閥門。 3. 位置:應該安裝在走廊或防火構造的樓梯間附近,以便取用。對於集會或娛樂場所,應該安裝在以下位置: a. 舞台兩側。 b. 觀眾席後兩側。 c. 包廂後側。 4. 放水量:消防栓的放水量需要持續保持每分鐘不得小於一三○公升。瞄子放水的水壓不得小於每平方公分一‧七公斤(五支瞄子同時出水)。若消防栓出口的靜水壓超過每平方公分七公斤,則應該加裝減壓閥。但直徑六十三公厘的消防栓則可以免裝減壓閥。 範例: 根據資料中的參考資料,可以得知消防栓的放水量應該不小於每分鐘一立方公尺,即每分鐘一千公升。因此,根據法規第四款的規定,消防栓的放水量每分鐘不得小於一三○公升,符合法規的要求。 參考資料: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 該法律規章之相關修正公告或法規內容 - 其他相關的法律文件或專家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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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46 條規定:「每一樓層之每一消防立管,應接裝符合左列規定之消防栓一個: 一、距離樓地板面之高度,不得大於一‧五…」(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4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