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 4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消防栓應裝置於符合左列規定之消防栓箱內: 一、箱身應依不燃材料構造,並予固定不移動。 二、箱面標有明顯而不易脫落之「消防栓」字樣。 三、箱內應配有左列兩種裝備之任一種。 (一)第一種裝備 1 口徑三十八公厘或五十公厘消防水栓一個。 2 口徑三十八公厘或五十公厘消防水帶二條,每條長十公尺並附快式接頭。 3 軟管架。 4 口徑十三公厘直線水霧兩用瞄子一個。 5 五層以上建築物第五層以上樓層、每層每一立管、應裝口徑六十三公厘供消防專用快接頭出水口一處。 (二)第二種裝備 1 口徑二十五公厘自動消防栓連同管盤,長三十公尺之皮管及直線水霧兩用瞄子一套。 2 口徑六十三公厘消防栓一個,並附長十公尺水帶二條及瞄子一具,其水壓應符合前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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