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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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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裝置消防立管之建築物,應自備一種以上可靠之水源。水源容量不得小於裝置消防栓最多之樓層內全部消防栓繼續放水二十分鐘之水量,但該樓層內全部消防栓數量超過五個時,以五個計算之。
  2. 2.前項水源,應依左列規定: 一、重力水箱:專供消防用者,容量不得小於前項規定,與普通給水合併使用者,容量應為普通給水量與不小於前項規定之消防用水量之和。普通給水管管系與消防立管管系,必須分開,不得相互連通,消防立管管系與水箱連接後,應裝設逆水閥。重力水箱之水泵,應連接緊急電源。 二、地下水池及消防水泵:地下水池之容量不得小於重力水箱規定之容量。水泵應裝有自動或手動之啟動裝置,手動啟動裝置在每一消防栓箱內。水泵並應與緊急電源相連接。 三、壓力水箱及加壓水泵:水箱內空氣容積不得小於水箱容積之三分之一,壓力不得小於使建築物最高處之消防栓維持規定放水水壓所需壓力。水箱內貯水量及加壓水泵輸水量之配合水量,不得小於前項規定之水源容量。水箱內壓力減低時,水泵應能立即啟動。水泵應與緊急電源相連接。 四、在自來水壓力及供水充裕之地區,經當地主管自來水機關之同意,消防水泵或加壓水泵得直接接自來水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48條的規定,裝置消防立管之建築物應自備一種以上可靠的水源,並且水源容量不得小於裝置消防栓最多之樓層內全部消防栓連續放水二十分鐘之水量。如果樓層內全部消防栓數量超過五個,則以五個計算。 針對水源的規定,建築物可以選擇以下的水源方式: 1. 重力水箱:專供消防用途,容量不得小於前述規定。如果與普通給水系統合併使用,則其容量應為普通給水量與不小於前述規定之消防用水量之和。普通給水管系與消防立管管系必須分開,不得相互連通。在連接重力水箱和消防立管之後,應裝設逆水閥。重力水箱內的水泵應與緊急電源連接。 2. 地下水池及消防水泵:地下水池的容量不得小於重力水箱規定之容量。水泵應裝有自動或手動的啟動裝置,手動啟動裝置應在每個消防栓箱內。水泵還應與緊急電源相連接。 3. 壓力水箱及加壓水泵:水箱內的空氣容積不得小於水箱容積的三分之一,壓力不得小於使建築物最高處之消防栓維持規定放水水壓所需壓力。水箱內貯水量及加壓水泵輸水量之配合水量,不得小於前述規定之水源容量。水箱內壓力減低時,水泵應能立即啟動。水泵應與緊急電源相連接。 4. 在自來水壓力及供水充裕地區,經當地主管自來水機關同意,消防水泵或加壓水泵得直接接自來水管。 這些規定要求建築物提供可靠的消防用水源,並確保在火災發生時能夠提供足夠的水壓和水量供消防使用。根據問題提供的資料,無法確定具體的範例與情境是否符合這些規定,因此我們無法對特定案例進行詳細的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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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48 條規定:「裝置消防立管之建築物,應自備一種以上可靠之水源。水源容量不得小於裝置消防栓最多之樓層內全部消防栓…」(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4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