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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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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置消防立管之建築物,應於地面層室外臨建築線處設置口徑六十三公厘且符合左列規定之送水口。 一、消防立管數在二支以下時,應設置雙口式送水口一個,並附快接頭,三支以上時,設置二個。 二、送水口應與消防立管系連通,且在連接處裝置逆止閥。 三、送水口距離基地地面之高度不得大於一公尺,並不得小於五十公分。 四、送水口上應標明「消防送水口」字樣。 五、送水口之裝設以埋入型為原則,如需加裝露出型時,應不得妨礙交通及市容。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49 條,裝置消防立管的建築物應該在地面層室外臨建築線處設置符合以下規定的送水口: 1. 如果消防立管數量不超過二支,則應該設置一個雙口式送水口,並附有快接頭。如果超過三支,則應該設置兩個送水口。 2. 送水口應該與消防立管相連通,並在連接處裝置逆止閥。 3. 送水口距離基地地面的高度不得超過一公尺,也不得少於五十公分。 4. 送水口上應該標明「消防送水口」字樣。 5. 送水口的裝設以埋入型為原則,如果需要加裝露出型,則不得妨礙交通和市容。 參考資料: - 法規內容參考: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49 條 - 相關範例:根據2021年7月13日修正的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49 條的規定,如果一個建築物裝置了三支以上的消防立管,則應該在地面層室外臨建築線處設置兩個符合規定的送水口,並且兩個送水口應該與消防立管相連通。送水口的距離基地地面的高度應該在一公尺以內,並且需標明「消防送水口」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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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49 條規定:「裝置消防立管之建築物,應於地面層室外臨建築線處設置口徑六十三公厘且符合左列規定之送水口。 一、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4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