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 4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裝置消防立管之建築物,應於地面層室外臨建築線處設置口徑六十三公厘且符合左列規定之送水口。 一、消防立管數在二支以下時,應設置雙口式送水口一個,並附快接頭,三支以上時,設置二個。 二、送水口應與消防立管系連通,且在連接處裝置逆止閥。 三、送水口距離基地地面之高度不得大於一公尺,並不得小於五十公分。 四、送水口上應標明「消防送水口」字樣。 五、送水口之裝設以埋入型為原則,如需加裝露出型時,應不得妨礙交通及市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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