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 5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裝置消防立管之建築物,其地面以上樓層數在十層以上者,應在其屋頂上適當位置,設置口徑六十三公厘之消防栓一個,消防栓應與消防立管系連通,其距離屋頂面之高度不得大於一公尺,並不得小於五十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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