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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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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置消防立管之建築物,其地面以上樓層數在十層以上者,應在其屋頂上適當位置,設置口徑六十三公厘之消防栓一個,消防栓應與消防立管系連通,其距離屋頂面之高度不得大於一公尺,並不得小於五十公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50條規定,地面以上樓層數在十層以上的建築物應在屋頂上適當位置設置口徑為63公厘的消防栓一個。消防栓應與消防立管相連通,並且距離屋頂面的高度不得大於一公尺,也不得小於五十公分。 參考資料: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最新修訂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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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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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50 條規定:「裝置消防立管之建築物,其地面以上樓層數在十層以上者,應在其屋頂上適當位置,設置口徑六十三公厘之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5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