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置消防立管之建築物,其地面以上樓層數在十層以上者,應在其屋頂上適當位置,設置口徑六十三公厘之消防栓一個,消防栓應與消防立管系連通,其距離屋頂面之高度不得大於一公尺,並不得小於五十公分。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50條規定,地面以上樓層數在十層以上的建築物應在屋頂上適當位置設置口徑為63公厘的消防栓一個。消防栓應與消防立管相連通,並且距離屋頂面的高度不得大於一公尺,也不得小於五十公分。 參考資料: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最新修訂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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