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設火警自動警報器之建築物,應依左列規定,劃定火警分區: 一、每一火警分區不得超過一樓層,且不得超過樓地板面積六○○平方公尺,但上下兩層樓地板面積之和不超過五○○平方公尺者,得二層共同一分區。 二、每一分區之任一邊長,不得超過五十公尺。 三、如由主要出入口,或直通樓梯出入口能直接觀察該樓層任一角落時,第一款規定之六○○平方公尺得增為一、○○○平方公尺。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65 條,要裝設火警自動警報器的建築物,需要劃定火警分區,以下是相關規定: 1. 每一火警分區的範圍不得超過一樓層,且不得超過樓地板面積六○○平方公尺。但若上下兩層樓地板面積之和不超過五○○平方公尺,則可以兩層共同劃分為一個分區。 2. 每一分區的任一邊長,不得超過五十公尺。 3. 如果由主要出入口或直通樓梯出入口可以直接觀察到該樓層的任一角落,則第一項規定中的六○○平方公尺可以增加至一、○○○平方公尺。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火警自動警報器的有效性和運作效率。例如,限制每個分區的範圍和邊長,可以確保在火災發生時,人員能夠迅速定位火災位置,並進行應急處理。同時,根據第三項的規定,如果該樓層有主要出入口或直通樓梯出入口,且可以直接觀察到該樓層任一角落,則規定的範圍可以稍微擴大,以提高警報器的覆蓋範圍。 參考資料: 1. 中華民國內政部建築署,《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最新版) 2. 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建築法令規章全書》(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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