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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 6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應包括左列設備: 一、自動火警探測設備。 二、手動報警機。 三、報警標示燈。 四、火警警鈴。 五、火警受信機總機。 六、緊急電源。
  2. 裝置於散發易燃性塵埃處所之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應具有防爆性能。裝置於散發易燃性飛絮或導電性及非可燃性塵埃處所者,應具有防塵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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