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66條,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應該包括以下設備:自動火警探測設備、手動報警機、報警標示燈、火警警鈴、火警受信機總機、緊急電源。如果安裝在散發易燃性塵埃的地方,該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應具有防爆性能。而如果安裝在散發易燃性飛絮、非導電性和非可燃性塵埃的地方,則應具有防塵性能。 舉例來說,一個建築物內有散發易燃性塵埃的製造過程,根據該條規定,該建築物應安裝具有防爆性能的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以確保在發生火災時能夠準確地偵測和報警。另外,如果建築物內有散發易燃性飛絮、非導電性和非可燃性塵埃的場所,則應安裝具有防塵性能的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以避免塵埃進入設備導致故障或不正常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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