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建築物內之下列各項設備應接至緊急電源: 一、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二、緊急廣播設備。 三、地下室排水、污水抽水幫浦。 四、消防幫浦。 五、消防用排煙設備。 六、緊急昇降機。 七、緊急照明燈。 八、出口標示燈。 九、避難方向指示燈。 十、緊急電源插座。 十一、防災中心用電設備。
找編章節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建築物內之下列各項設備應接至緊急電源: 一、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二、緊急廣播設備。 三、地下室排水、污水抽水幫浦。 四、消防幫浦。 五、消防用排煙設備。 六、緊急昇降機。 七、緊急照明燈。 八、出口標示燈。 九、避難方向指示燈。 十、緊急電源插座。 十一、防災中心用電設備。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