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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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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電源之供應,採用發電機設備者,發電機室應有適當之進氣及排氣開孔,並應留設維修進出通道;採用蓄電池設備者,蓄電池室應有適當之排氣裝置。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7-1 條,當使用發電機設備作為緊急電源供應時,發電機室應該擁有足夠的進氣和排氣開孔,並且應該有維修進出通道。而當使用蓄電池設備作為緊急電源供應時,蓄電池室則應該配備適當的排氣裝置。 根據參考資料《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12條第4項指出,在建築物設備方面,電力系統的設備必須符合電業法及其相關法令之規定。因此,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7-1 條的規定是針對建築物內部的緊急電源設備進行規范的。 舉例而言,如果一座建築物在設計時決定在地下室設置緊急電源,並選擇了蓄電池作為緊急電源設備,該蓄電池室應該配備適當的排氣裝置,以防止蓄電池室內累積過多的氣體。另外,也應該確保蓄電池室有足夠的通風,以保持室內空氣的流通。 同樣地,如果建築物內採用發電機作為緊急電源設備,則發電機室應該具備適當的進氣和排氣開孔,以確保發電機室內外的氣體可以自由流通。此外,為了方便對發電機進行維修,應該留設相應的進出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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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7-1 條規定:「緊急電源之供應,採用發電機設備者,發電機室應有適當之進氣及排氣開孔,並應留設維修進出通道;採用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7-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