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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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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室內使用燃氣器具時,其設置換氣通風設備之構造,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供氣口應設置在該室天花板高度二分之一以下部分,並開向與外氣直接流通之空間。以煙囪或換氣扇行換氣通風且無礙燃氣器具之燃燒者,得選擇適當之位置。 二、排氣口應設置在該室天花板下八十公分範圍內,設置換氣扇或開放外氣或以排氣筒連接。以煙囪或排氣罩連接排氣筒行換氣通風者,得選擇適當之位置。 三、直接開放外氣之排氣口或排氣筒頂罩,其構造不得因外氣流妨礙排氣功能。 四、燃氣器具以排氣罩接排氣筒者,其排氣罩應為不燃材料製造。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81-1 條,於室內使用燃氣器具時,其設置換氣通風設備之構造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供氣口應設置在該室天花板高度二分之一以下部分,並開向與外氣直接流通之空間。以煙囪或換氣扇行換氣通風且無礙燃氣器具之燃燒者,得選擇適當之位置。 根據該條款,燃氣器具的供氣口應設置在室內天花板高度的二分之一以下部分,並開向能夠與外氣直接流通的空間。如果使用煙囪或換氣扇進行換氣通風且不會影響燃氣器具的燃燒,則可以選擇適當的位置。 二、排氣口應設置在該室天花板下八十公分範圍內,設置換氣扇或開放外氣或以排氣筒連接。以煙囪或排氣罩連接排氣筒行換氣通風者,得選擇適當之位置。 根據該條款,排氣口應設置在室內天花板下的八十公分範圍內,可以設置換氣扇、開放外氣或使用排氣筒連接。如果使用煙囪或排氣罩連接排氣筒進行換氣通風,則可以選擇適當的位置。 三、直接開放外氣之排氣口或排氣筒頂罩,其構造不得因外氣流妨礙排氣功能。 根據該條款,直接開放外氣的排氣口或排氣筒頂罩的構造不得因為外氣流而影響排氣的功能。 四、燃氣器具以排氣罩接排氣筒者,其排氣罩應為不燃材料製造。 根據該條款,如果燃氣器具使用排氣罩連接排氣筒,則排氣罩應該是由不燃材料製造。 舉例來說,假設一個室內使用燃氣爐具的場所,該燃氣爐具的供氣口應該設置在天花板高度的二分之一以下部分並且開向能與外氣直接流通的空間。同時,該燃氣爐具的排氣口應該設置在天花板下的八十公分範圍內,可以使用換氣扇或開放外氣或以排氣筒連接方式。排氣口不應受到外氣流的影響且燃氣爐具的排氣罩應該是由不燃材料製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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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81-1 條規定:「於室內使用燃氣器具時,其設置換氣通風設備之構造,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供氣口應設置在該室天花板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8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