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氣口及其連接之排氣筒、煙囪等,應使室內之燃燒廢氣或其他生成物不產生逆流或洩漏至他室,其構造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排氣筒或煙囪之頂端開放在燃氣設備排氣管道間內時,排氣筒或煙囪在排氣管道間內昇管二公尺以上,或設有逆風檔可有效防止逆流者,該排氣筒或煙囪視同開放至外氣。 二、煙囪內不得設置防火閘門或其他因溫度上昇而影響排氣之裝置。 三、使用燃氣器具室之排氣筒或煙囪,不得與其他換氣通風設備之排氣管、風道或其他類似物相連接。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81-2 條的規定,排氣口及其連接之排氣筒、煙囪等,應確保室內的燃燒廢氣或其他生成物不會產生逆流或洩漏至其他室內空間。具體的規定如下: 1. 如果排氣筒或煙囪的頂端開口在燃氣設備的排氣管道間,則該排氣筒或煙囪應在排氣管道間的昇管部分至少有二公尺的高度,或者設有逆風檔以有效防止逆流。這樣的排氣筒或煙囪被視為開放至室外。 2. 在煙囪內部不得設置防火閘門或其他可能影響排氣的裝置,這是為了確保煙囪的排氣功能不受溫度上升的影響。 3. 使用燃氣器具室的排氣筒或煙囪不得與其他換氣通風設備的排氣管道、風道或其他類似物相連接,以避免不同的氣體混合或互相干擾。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建築物中有燃氣爐灶,根據這條規定,該建築物應該安裝適當的排氣筒或煙囪,使燃燒廢氣能夠正確地排放到室外,並確保不會逆流或洩漏至其他室內空間。此外,這些排氣筒或煙囪在內部不應該設置防火閘門或其他可能受到高溫影響的裝置,以確保正常的排氣功能。同時,這些排氣筒或煙囪也不應該與其他換氣通風設備的排氣管道、風道或類似物相連接,以避免混合氣體或互相干擾的情況發生。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