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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8 分鐘8 分鐘8 分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3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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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作成會議紀錄,載明開會經過及決議事項,由主席簽名,於會後十五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2. 2.前項會議紀錄,應與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一併保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4 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作成紀錄,主席簽名後 15 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紀錄須與簽名簿、委託書一併保存。

Q · 管委會會議紀錄超過 15 天才送達,決議還算數嗎?

算數,但程序瑕疵可累積成挑戰武器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4 條,主席應在會後 15 日內將會議紀錄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但這個 15 天屬訓示規定,遲延本身不直接讓決議無效。實務上,遲延送達會被法院當作整體程序瑕疵的一塊磚,如果搭配其他違法事項(如召集程序瑕疵、紀錄內容不全、簽名簿保存不當),累積起來可能推翻決議。挑戰決議的住戶要把這當輔助證據,搭配主武器才有殺傷力。

深度解讀

會議紀錄看起來只是行政流程,但在公寓大廈的糾紛裡,它經常是決勝關鍵。第 34 條規定區權會必須作成會議紀錄,載明開會經過和決議事項,由主席簽名,15 天內送達每戶並公告。簽名簿和委託書要一併保存。為什麼這些瑣碎的細節值得法律明文規定?因為它們是未來所有爭議的證據來源。某戶主張「我沒收到通知」、「決議沒有這條」、「那天我根本沒出席怎麼簽名」——所有這些主張的真假,都回頭檢查紀錄、簽名簿、委託書。如果管委會保存不善、送達不及時、紀錄內容不全,會議即使當時通過,未來可能被挑戰到推翻。反過來說,如果你是要挑戰決議的住戶,這些文件的瑕疵就是你的武器。會議紀錄的製作和保存,是一場「替未來的自己留證據」的遊戲。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2 版

  •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名詞
  • 送達名詞
  • 區分所有權人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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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4 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作成會議紀錄,載明開會經過及決議事項,由主席簽名,於會後十五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