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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34 條

  1. 1.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作成會議紀錄,載明開會經過及決議事項,由主席簽名,於會後十五日內送達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2. 2.前項會議紀錄,應與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一併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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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4 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作成紀錄,主席簽名後 15 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紀錄須與簽名簿、委託書一併保存。

Q · 管委會會議紀錄超過 15 天才送達,決議還算數嗎?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4 條,主席應在會後 15 日內將會議紀錄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但這個 15 天屬訓示規定,遲延本身不直接讓決議無效。實務上,遲延送達會被法院當作整體程序瑕疵的一塊磚,如果搭配其他違法事項(如召集程序瑕疵、紀錄內容不全、簽名簿保存不當),累積起來可能推翻決議。挑戰決議的住戶要把這當輔助證據,搭配主武器才有殺傷力。

白話解讀

會議紀錄看起來只是行政流程,但在公寓大廈的糾紛裡,它經常是決勝關鍵。第 34 條規定區權會必須作成會議紀錄,載明開會經過和決議事項,由主席簽名,15 天內送達每戶並公告。簽名簿和委託書要一併保存。為什麼這些瑣碎的細節值得法律明文規定?因為它們是未來所有爭議的證據來源。某戶主張「我沒收到通知」、「決議沒有這條」、「那天我根本沒出席怎麼簽名」——所有這些主張的真假,都回頭檢查紀錄、簽名簿、委託書。如果管委會保存不善、送達不及時、紀錄內容不全,會議即使當時通過,未來可能被挑戰到推翻。反過來說,如果你是要挑戰決議的住戶,這些文件的瑕疵就是你的武器。會議紀錄的製作和保存,是一場「替未來的自己留證據」的遊戲。

法律定性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4 條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紀錄義務規範,要求會議紀錄載明開會經過、決議事項,由主席簽名,並於會後 15 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會議紀錄須與出席簽名簿、代理出席委託書一併保存,作為共同治理體系中的書面證據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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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會議紀錄超過 15 天還沒送達,決議有效嗎?

本條第 1 項的 15 天是訓示規定,遲延本身不當然讓決議無效。但這個瑕疵可以成為整體程序違法的一部分,特別是當它跟其他瑕疵累積在一起時,法院判斷決議效力時會一併考量。內行人提示:如果你要挑戰決議,遲延送達不是你的主武器,但可以當作「整個管委會操作程序混亂」的輔助證據。單獨的 15 天違反很難推翻決議,但搭配其他違法事項威力倍增。

Q2委託書保存不當或遺失,對決議有什麼影響?

委託書的保存在第 2 項明文規定,是為了日後驗證委託票效力。如果委託書遺失而委託票的數量關鍵到決議通過門檻(例如剛好 2/3 出席),反對方可以質疑委託的真實性,倒逼管委會證明每張委託的合法性。證明不了的話,那些票數可能被扣除,影響決議效力。內行人提示:想挑戰決議時先問管委會要當天的簽名簿和委託書影本,看保存狀態。完整保存的管委會幾乎不會怕你看,反而閃爍其詞的管委會通常有問題。

Q3我要看過去十年的會議紀錄,管委會說「太久找不到」怎麼辦?

依第 35 條你有閱覽權,管委會「找不到」不是合法拒絕理由。法律沒有明文保存年限,但實務上建議永久保存(至少保存到本棟大樓重建或解散)。如果真的找不到,這本身就是保存義務的違反。你可以向地方政府的公寓大廈主管機關(通常是地政局或建管局)投訴,要求調查。內行人提示:找不到紀錄的管委會,要不是換過很多屆沒交接好,要不就是刻意隱匿。這兩種情況都對你接下來的查證有利。

Q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4 條是什麼?

規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紀錄義務,主席須在 15 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紀錄與簽名簿、委託書一併保存。

Q5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要包含什麼內容?

開會時間地點、出席與委託情形、議案內容、表決結果、反對意見,由主席簽名確認效力。

Q6什麼是簽名簿?什麼是委託書?

簽名簿是當天出席者親簽的名冊,委託書是代理出席者的授權文件,兩者都是出席資格與表決效力的證據。

Q7公告是什麼?管委會要怎麼公告?

指於公佈欄、管理室等共同住戶可見之處張貼,並建議搭配書面送達雙軌並行確保送達效力。

Q8主席怎麼製作合規的會議紀錄?

開會中同步記錄、現場確認重點、7 日內定稿親自簽名、15 日內送達並公告、紀錄與簽名簿委託書一併歸檔。

Q9住戶怎麼確認自己收到的紀錄沒問題?

逐項核對議案表決結果與自己立場、確認反對意見有載入、保存信封郵戳或公告拍照作為送達證據。

Q10發現紀錄有錯怎麼要求更正?

收到 15 日內書面要求管委會更正、保留掛號回執與書面證據、必要時依第 35 條閱覽簽名簿與委託書核對。

Q11管委會拒絕提供紀錄閱覽怎麼處理?

依第 35 條主張閱覽權,書面申請被拒可向地方公寓大廈主管機關(地政局或建管局)投訴並要求調查。

Q12公寓大廈會議紀錄 vs 公司股東會議事錄差在哪?

製作義務人不同(主席 vs 董事長)、送達期限不同(15 日 vs 20 日)、撤銷期限不同(3 個月 vs 30 日)。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公寓大廈第34條公司法第183條(股東會)民法社團決議
製作義務人主席董事長召集人
送達期限15 日內20 日內無明文(依規約)
保存附件簽名簿+委託書出席名冊+委託書+議事手冊依規約
閱覽權依據本條例第 35 條公司法第 210 條民法第 51 條
訴請撤銷期限3 個月(民法第 56 條類推)30 日3 個月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建物の区分所有等に関する法律 第 42 条(議事録)
🇰🇷 韓國집합건물의 소유 및 관리에 관한 법률 제 39 조(의사록)
🇨🇳 中國民法典 第 280 條 + 物業管理條例 第 13 條(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 德國WEG(Wohnungseigentumsgesetz) § 24 Abs. 6(Niederschrift der Versammlung)
🇫🇷 法國Loi n° 65-557 du 10 juillet 1965, article 17 et décret n° 67-223 article 17(procès-verbal d'assemblée)
🇺🇸 美國Uniform Condominium Act § 3-108(meeting minutes),州法如 Florida Condominium Act § 718.112(2)(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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