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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作成會議紀錄,載明開會經過及決議事項,由主席簽名,於會後十五日內送達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2. 前項會議紀錄,應與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一併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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