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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3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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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前條會議紀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利害關係人得請求閱覽社區規約、公共基金、會計憑證及會議紀錄,管委會不得拒絕。

Q · 住戶可以要求看社區管委會的帳本嗎?

可以,且管委會不得拒絕。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住戶、區分所有權人等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書面請求閱覽或影印社區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費用情形及管委會與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管委會「不得拒絕」是強制規定,違反者依同條例第49條可處新台幣4,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鍰。

深度解讀

你住的社區每個月收管理費,公共基金累積起來可能幾百萬甚至上千萬。但你知道這些錢怎麼花嗎?你知道管委會上個月開會決議了什麼嗎?你知道隔壁住戶欠了多少錢沒繳嗎?大部分住戶不知道,因為他們不知道自己有法律賦予的「檢查權」。這條給了你一把鑰匙,只要你是利害關係人(住戶、區分所有權人都算),你可以要求看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名單、管委會會議紀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管委會「不得拒絕」這四個字是關鍵:這不是申請、不是請求,這是你的權利,他們沒有說不的空間。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5 則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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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5 條規定:「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