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3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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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利害關係人得請求閱覽社區規約、公共基金、會計憑證及會議紀錄,管委會不得拒絕。
Q · 住戶可以要求看社區管委會的帳本嗎?
可以,且管委會不得拒絕。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住戶、區分所有權人等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書面請求閱覽或影印社區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費用情形及管委會與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管委會「不得拒絕」是強制規定,違反者依同條例第49條可處新台幣4,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鍰。
深度解讀
你住的社區每個月收管理費,公共基金累積起來可能幾百萬甚至上千萬。但你知道這些錢怎麼花嗎?你知道管委會上個月開會決議了什麼嗎?你知道隔壁住戶欠了多少錢沒繳嗎?大部分住戶不知道,因為他們不知道自己有法律賦予的「檢查權」。這條給了你一把鑰匙,只要你是利害關係人(住戶、區分所有權人都算),你可以要求看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名單、管委會會議紀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管委會「不得拒絕」這四個字是關鍵:這不是申請、不是請求,這是你的權利,他們沒有說不的空間。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5 則
立法沿革 2 版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34 條條文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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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