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前條會議紀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
重點摘要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利害關係人得請求閱覽社區規約、公共基金、會計憑證及會議紀錄,管委會不得拒絕。
Q · 住戶可以要求看社區管委會的帳本嗎?
可以,且管委會不得拒絕。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住戶、區分所有權人等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書面請求閱覽或影印社區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費用情形及管委會與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管委會「不得拒絕」是強制規定,違反者依同條例第49條可處新台幣4,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鍰。
你住的社區每個月收管理費,公共基金累積起來可能幾百萬甚至上千萬。但你知道這些錢怎麼花嗎?你知道管委會上個月開會決議了什麼嗎?你知道隔壁住戶欠了多少錢沒繳嗎?大部分住戶不知道,因為他們不知道自己有法律賦予的「檢查權」。這條給了你一把鑰匙,只要你是利害關係人(住戶、區分所有權人都算),你可以要求看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名單、管委會會議紀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管委會「不得拒絕」這四個字是關鍵:這不是申請、不是請求,這是你的權利,他們沒有說不的空間。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為住戶監督權之核心規範,賦予利害關係人對社區財務與決議紀錄之閱覽請求權,建立區分所有建物共有財產之透明化機制,係台灣社區治理中防止管委會權力濫用之關鍵法律依據。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不合法。本條規定管委會「不得拒絕」,這是強制規定,不是可以討論的事項。管委會用「需要開會決議」或「主委不在」來拖延,都是違法的。內行人提示:收到拒絕的當下立刻寫一封正式書面申訴寄到建管處,並在信裡明確指出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及第49條罰則。主管機關一介入,管委會通常會秒速改變態度。
實務上有爭議但傾向可以。條文用「利害關係人」這個概念而不限於「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每個月付管理費(即使是透過房東),和公共基金的使用有直接關係,多數判決認定承租人屬於利害關係人。內行人提示:如果管委會以「你不是區分所有權人」拒絕你,你可以請房東以區分所有權人身分申請,然後授權你代為閱覽,這個路徑無法被拒絕。
法條沒明定收費標準,但實務上管委會可以收取合理的影印工本費(一般落在每張1到3元)。每張十元明顯過高,等於是變相拒絕閱覽。內行人提示:收費標準應該事先公告在社區公告欄或規約中,如果管委會臨時提出離譜費用,這本身就是違法拒絕的變形,可以直接申訴。
這條建立公寓大廈住戶監督權核心規範,賦予利害關係人對社區財務與會議紀錄之閱覽請求權,管委會不得拒絕。
包含區分所有權人、住戶、繳交管理費的承租人,及對社區財務或決議有直接利害關係之人。
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費用名單、管委會與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共7類。
屬於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有財產之專款,管委會僅為管理人,須對共有人負透明化義務。
1書面申請明列項目→2引用第35條→3保留送達證明→4遭拒7日內向建管處申訴→5嚴重涉侵占向地檢署告發。
標明區分所有權人/住戶身分、引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明列要閱覽項目(如近三個月會計憑證)、要求7日內回覆。
可收合理工本費每張約1-3元,每張十元明顯過高屬變相拒絕,收費標準應事先公告於規約或公告欄。
保留書面申請送達證明(掛號回執、Email讀取、LINE已讀)+ 管委會拒絕回覆截圖 + 等待逾7日紀錄,向建管處申訴附證據鏈。
第35條個人即可申請無門檻,公司法須持股1%以上;第35條罰則4,000-20,000元,公司法為20,000-100,000元。
| feature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 | 公司法股東閱覽權 |
|---|---|---|
| 申請門檻 | 個人即可,無需連署或會議決議 | 持股1%以上股東 |
| 請求對象 | 管委會或管理負責人 | 公司董事會 |
| 拒絕罰則 | 4,000-20,000元(同條例第49條) | 20,000-100,000元(公司法第210-1條) |
| 閱覽客體 | 規約、會計憑證、會議紀錄、欠繳名單等 | 章程、簿冊、財務報表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管理委員會有當事人能力。 管理委員會為原告或被告時,應將訴訟事件要旨速告區分所有權人。
立法理由一、管理委員會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可以為訴訟之當事人。 二、規定進入訴訟程序時,管理委員會應速告區分所有權人。
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前條會議紀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
立法理由一、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三條移列。 二、增訂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費情形及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均得由利害關係人閱覽或影印之規定。
一、管理委員會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可以為訴訟之當事人。 二、規定進入訴訟程序時,管理委員會應速告區分所有權人。
一、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三條移列。 二、增訂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費情形及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均得由利害關係人閱覽或影印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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