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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3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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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二、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 三、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 四、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 五、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 六、住戶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協調。 七、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八、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施、管線圖說、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之保管。 九、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 十、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 十一、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之點收及保管。 十二、依規定應由管理委員會申報之公共安全檢查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及改善之執行。 十三、其他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6 條列舉管委會 13 項法定職務,包含決議執行、共用部分維護、財務管理、文件保管、公共安全申報等,是社區管委會權力邊界依據。

Q · 管委會到底要管哪些事?管委會說「不歸我管」可以這樣推嗎?

管委會法定 13 項職務,清單外不在權,清單內推不掉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6 條,管理委員會法定職務共 13 款,包含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執行、共有及共用部分清潔維護修繕、安全及環境維護、住戶違規制止、公共基金收支保管、規約及財務文件保管、管理服務人之委任監督、會計報告公告、共用設施點收、公共安全與消防安全設備申報等。清單內事項管委會必須執行,怠於執行可能負損害賠償責任;清單外事項原則上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授權。

深度解讀

你每次看到管委會主委、總幹事,心裡可能都有一個模糊的印象:他們「管社區」。但「管」的範圍到底是什麼?這條列出了13項明確職務,從清潔維護到違規制止、從財務管理到消防申報,這是管委會的「職責清單」,也是他們「權力邊界」的地圖。為什麼這份清單對你重要?因為當社區發生糾紛時,它同時是兩個東西:你要求管委會做事的法律依據(第2、3、5款),以及管委會拒絕越權的擋箭牌。管委會不是萬能的,也不是甩手掌櫃的。他們漏做清單上的事你可以追究,他們做了清單外的事也可能無效。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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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6 條規定:「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二、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