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之內容不得違反本條例、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重點摘要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7 條規定管委會決議內容不得違反條例、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違反者決議自始無效。
Q · 管委會自己開會做的決議,住戶一定要遵守嗎?
不一定。違反三層規範的決議自始無效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7 條,管理委員會的會議決議受三層規範拘束:不得違反本條例、不得違反規約、不得違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任一層被違反即構成「自始無效」之決議,住戶得拒絕遵守並訴請確認決議無效。實務上最常見越權態樣為:管委會單方創設罰款、加收特別費、禁養寵物、限制專有部分使用等未獲規約或區權會授權之事項。
這一條只有一句話,但威力很強。它設定了管委會決議的「天花板」:不能違反本條例、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為什麼這句話重要?因為在很多社區,管委會幾個人坐下來開個會就做了影響全體住戶的決定:禁養寵物、禁停車、加收特別費、罰款標準。住戶事後抗議,主委一句「我們管委會開會決議的」就想讓人閉嘴。這條告訴你:管委會的決議不是最高指令,它上面還有三座山。只要你能找到管委會決議違反這三座山的任何一座,這個決議就是無效的,你可以不遵守,也可以訴請確認無效。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7 條為管委會決議效力之層級規範,明定管委會決議內容受三層上位規範拘束(條例、規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任一違反即自始無效,藉此確保管委會不得逾越住戶民主授權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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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授權基礎。如果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明文授權管委會可以就必要修繕收取特別費,且金額合理,原則上要繳。如果規約沒授權,或金額超出合理範圍,管委會單方決議違反本條,可以拒繳並主張決議無效。拒繳前先寫一份正式書面聲明理由寄給管委會(用存證信函最好),避免管委會事後以惡意欠繳為由制裁。
本條的不得違反是效力規定,違反的決議自始無效,不需要法院宣告。可以當下就主張它無效並拒絕遵守。但在實務上,管委會可能不同意主張繼續執行,這時才需要提起確認決議無效之訴取得法院判決作為最終依據。如果爭議金額不大但影響多戶,號召其他住戶一起提告分攤費用是最有效的策略。
要看規約是否禁養。若社區規約未禁養寵物,管委會單方決議禁養屬越權,違反本條應屬無效,可拒絕遵守。若規約已禁養,則管委會決議僅是執行規約,原則上有效。實務判斷分兩步:先查規約 → 再查區權會是否曾就此決議。兩者都無授權,管委會就站不住腳。
規範管委會決議的效力位階,明定管委會決議不得違反條例、規約或區權會決議,違反者自始無效。
管委會決議受三層上位規範拘束: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社區規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違反三層拘束任一層者:違反條例強制規定、違反規約明文、違反區權會既定決議。
效力性強制規定,違反者依民法 71 條自始無效,不需要法院宣告。
蒐證會議紀錄與公告 → 書面異議要求授權依據 → 提起確認決議無效之訴 → 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已繳費用。
取得會議紀錄與公告 → 對照規約條文逐字比對 → 找出規約未授權之處 → 書面要求管委會提出授權依據。
非財產權訴訟標的價額 165 萬元,裁判費約 17,335 元;若請求返還財產則依請求金額另計。
可能被管委會起訴請求給付,但有本條決議無效之抗辯。事前書面異議是降低被告風險的關鍵。
本條決議無效屬自始無效無時效限制;區權會決議瑕疵原則上適用 3 個月撤銷期間。
| 比較面向 | 管委會決議 | 區權會決議 | 規約 |
|---|---|---|---|
| 效力 | 受三層規範拘束,違反即自始無效 | 對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有拘束力 | 經區權會議決後對全體住戶有拘束力 |
| 決議門檻 | 依規約定(通常委員過半數) | 區分所有權人 2/3 以上及權利比例 2/3 以上 | 區分所有權人 3/4 以上及權利比例 3/4 以上 |
| 新增住戶義務 | 原則上不得,須有上位授權 | 可 | 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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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六條之規定,於管理負責人準用之。
立法理由明定管理委員會之職務於管理負責人準用之。
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之內容不得違反本條例、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管理委員會之決議內容不得違反本條例、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
明定管理委員會之職務於管理負責人準用之。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管理委員會之決議內容不得違反本條例、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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