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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37 條

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之內容不得違反本條例、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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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7 條規定管委會決議內容不得違反條例、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違反者決議自始無效。

Q · 管委會自己開會做的決議,住戶一定要遵守嗎?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7 條,管理委員會的會議決議受三層規範拘束:不得違反本條例、不得違反規約、不得違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任一層被違反即構成「自始無效」之決議,住戶得拒絕遵守並訴請確認決議無效。實務上最常見越權態樣為:管委會單方創設罰款、加收特別費、禁養寵物、限制專有部分使用等未獲規約或區權會授權之事項。

白話解讀

這一條只有一句話,但威力很強。它設定了管委會決議的「天花板」:不能違反本條例、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為什麼這句話重要?因為在很多社區,管委會幾個人坐下來開個會就做了影響全體住戶的決定:禁養寵物、禁停車、加收特別費、罰款標準。住戶事後抗議,主委一句「我們管委會開會決議的」就想讓人閉嘴。這條告訴你:管委會的決議不是最高指令,它上面還有三座山。只要你能找到管委會決議違反這三座山的任何一座,這個決議就是無效的,你可以不遵守,也可以訴請確認無效。

法律定性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7 條為管委會決議效力之層級規範,明定管委會決議內容受三層上位規範拘束(條例、規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任一違反即自始無效,藉此確保管委會不得逾越住戶民主授權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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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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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管委會決議加收一筆公設修繕費,我可以拒繳嗎?

要看授權基礎。如果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明文授權管委會可以就必要修繕收取特別費,且金額合理,原則上要繳。如果規約沒授權,或金額超出合理範圍,管委會單方決議違反本條,可以拒繳並主張決議無效。拒繳前先寫一份正式書面聲明理由寄給管委會(用存證信函最好),避免管委會事後以惡意欠繳為由制裁。

Q2管委會決議違反本條,我要怎麼知道它無效?要先打官司嗎?

本條的不得違反是效力規定,違反的決議自始無效,不需要法院宣告。可以當下就主張它無效並拒絕遵守。但在實務上,管委會可能不同意主張繼續執行,這時才需要提起確認決議無效之訴取得法院判決作為最終依據。如果爭議金額不大但影響多戶,號召其他住戶一起提告分攤費用是最有效的策略。

Q3管委會決議禁養寵物可以拒絕嗎?

要看規約是否禁養。若社區規約未禁養寵物,管委會單方決議禁養屬越權,違反本條應屬無效,可拒絕遵守。若規約已禁養,則管委會決議僅是執行規約,原則上有效。實務判斷分兩步:先查規約 → 再查區權會是否曾就此決議。兩者都無授權,管委會就站不住腳。

Q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7 條是什麼?

規範管委會決議的效力位階,明定管委會決議不得違反條例、規約或區權會決議,違反者自始無效。

Q5什麼是管委會決議的三層拘束?

管委會決議受三層上位規範拘束: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社區規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Q6什麼樣的管委會決議會被認定無效?

違反三層拘束任一層者:違反條例強制規定、違反規約明文、違反區權會既定決議。

Q7本條的「不得違反」是什麼性質的規定?

效力性強制規定,違反者依民法 71 條自始無效,不需要法院宣告。

Q8管委會決議無效要怎麼救濟?

蒐證會議紀錄與公告 → 書面異議要求授權依據 → 提起確認決議無效之訴 → 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已繳費用。

Q9怎麼證明管委會決議違反規約?

取得會議紀錄與公告 → 對照規約條文逐字比對 → 找出規約未授權之處 → 書面要求管委會提出授權依據。

Q10確認決議無效之訴要付多少裁判費?

非財產權訴訟標的價額 165 萬元,裁判費約 17,335 元;若請求返還財產則依請求金額另計。

Q11拒繳管委會決議的費用會被告嗎?

可能被管委會起訴請求給付,但有本條決議無效之抗辯。事前書面異議是降低被告風險的關鍵。

Q12管委會決議無效 vs 區權會決議撤銷差在哪?

本條決議無效屬自始無效無時效限制;區權會決議瑕疵原則上適用 3 個月撤銷期間。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管委會決議區權會決議規約
效力受三層規範拘束,違反即自始無效對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有拘束力經區權會議決後對全體住戶有拘束力
決議門檻依規約定(通常委員過半數)區分所有權人 2/3 以上及權利比例 2/3 以上區分所有權人 3/4 以上及權利比例 3/4 以上
新增住戶義務原則上不得,須有上位授權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建物の区分所有等に関する法律第 18 条(共用部分の管理)及び第 30 条(規約事項)
🇰🇷 韓國집합건물의 소유 및 관리에 관한 법률 제23조(관리단의 사무)
🇨🇳 中國民法典第 278 條(業主共同決定事項)及物業管理條例第 17 條
🇩🇪 德國Wohnungseigentumsgesetz (WEG) § 19(Verwaltungsbeschlüsse)
🇫🇷 法國Loi n° 65-557 du 10 juillet 1965 article 25(décisions du syndicat des copropriétaires)
🇺🇸 美國Uniform Common Interest Ownership Act § 3-103(Executive Board Powers and Limi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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