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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2. 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3. 前二項但書所約定事項,不得違反本條例、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令之規定。
  4. 住戶違反第二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並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如有損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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