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 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 前二項但書所約定事項,不得違反本條例、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令之規定。
- 住戶違反第二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並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如有損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9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