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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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舍以外之建築物其建築面積在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下,高度在三‧五公尺以下者,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業承造,逕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築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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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第10條,農舍以外的建築物,如果其建築面積在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下,高度在三‧五公尺以下,則可以免去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業承造的要求,可以直接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築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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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